王**诉赵**赠与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0-31 02:15:02 311 人看过

原告王*清,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退休干部,住本市海淀区朱房西洼村19号。委托代理人贾*旺,北京市同-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品厂退休工人,住本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门B02号。委托代理人张*花(赵*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原告王*清与被告赵*增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清诉讼代理人贾*旺、被告赵*增及其诉讼代理人张*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原地址为双槐树小区8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产。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被告将位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赠与原告,约定协议经公证后生效。并在海淀区第二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为证。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也未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为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赠与合同标的物——座落于宣武区双槐里小区3号楼6单元B02号两居室住房并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二、承担该案件的受理费。原告对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98)京海民证字第010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被告曾与原告签订过房产赠与协议。被告赵*增辩称:我与原告不是原告所说的朋友关系,而是恋人关系。我们于1996年11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不久双方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2月23日双方拍了结婚照,原告邀请我去她家居住。我提出结婚,并到单位办理了婚姻证明介绍信。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区是有影响的人物,怕别人知道她刚离异,这么快又办结婚,影响不好,不让我跟她一同去,说她一人去就能办妥此事,我相信了她。没想到她竟拿假结婚证骗我。不知情的我见到结婚证就搬了过去。过了一段时间,我突然发现结婚证上没有钢印。遂询问原告,原告二话没说又拿回了一个结婚证。已心存警觉的我再次细心查看,发现该结婚证的编号竟然是001号。我立即询问原告,为此俩人闹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区的这套两居室住房,我当即表示同意。原告随即拿回了两个结婚证。这是1997年12月的事儿。我拿到结婚证后没发现问题。于是原告找来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费为我们办理了这份引起诉讼的公证书。不久,我被原告轰出了家门。事后我因要办理结婚,经单位查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与我办理任何结婚手续。这就是我与原告交往及签署公证协议的前后经过。所以我坚决不同意她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我的财产赠与是有条件的。原告在起诉书中称我与她系朋友关系,既然是朋友,当然也就谈不上公证协议中所说的婚前、婚后问题。而且在协议最后明确写道我与原告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所赠与的房产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否则就不能作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协议就不能生效。三,就我与原告的协议从本质上来讲也是无效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为登记制度,即必须过户才能有效。我所在宣武区双槐里3号楼6门B02号是1993年回迁时优惠价购买的房。在购房协议上明确规定,优惠价购房不得买卖、赠与、转让、抵押和继承的。据宣武区国土和房产管理局服务中心和宣武区公证处的同志讲:优惠价购房的赠与是不能进行公证的,即便公证了也是无效的,也不能过户。如果办理赠与和公证必须将优惠价房转变为成本价房,将所赠房产进行测量和评估补价以后,才能办理赠与和公证,否则都是无效的。四,当时我与原告签的协议是在原告的欺骗下做的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利用职务之便,屡次利用假结婚证欺骗我,致我上当,故我们所签订的公证书应属无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30日 22: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有哪些特征?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特征(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2)请求具有独立性赠与合同纠纷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3)目的具有对抗性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提起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
    2024-01-28
    105人看过
  •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构成要件
    (一)赠与合同纠纷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二)赠与合同纠纷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三)赠与合同纠纷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四)赠与合同纠纷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当事人的特定性和双重性以及请求的独立性与目的的对抗性等都是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的法律特征,也是与其他合同纠纷有所区别的地方。另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的是赠与合同反诉也是需要一定条件构成的,即本诉的进行时、反诉纠纷被告反诉原告的的定向性等。赠与合同纠纷的法院有哪些赠与合同纠纷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的赠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赠予物为不动产时,管辖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3-08-17
    252人看过
  • 赵xx与李x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赵XX与李X(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之间是房屋使用及买卖关系,不是租赁关系。2003年3月17日,赵XX与李X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X将安慧里1区22号楼103房交由赵XX承租。2003年3月18日,赵XX付租金10000元。2003年9月18日再付租金11000元。2003年8月4日,赵XX与李X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2003年11月17日,双方再次签订了《房屋使用、转让协议书》。约定:李X以375000元的价格将安慧里1区22号楼103房出售给赵XX。同时约定:被告付给原告定金8000元,交付定金之日起,安慧里1区22号楼103房使用权归赵XX。2003年8月4日,赵XX给付李X定金8000元。可见,《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03年8月4日被《房屋买卖合同》取代,至迟也在2003年11月17日由《房屋使用转让协议书》取代。而且该《房屋租赁合同》也已于2004年4月
    2023-04-23
    237人看过
  • 赠与合同纠纷中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行不行
    一、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行不行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
    2023-03-30
    75人看过
  • 赵武诉太阳小学劳动合同纠纷
    赵武于1988年12月26日经某市区文教局调入太阳小学工作。1989年5月2日,太阳小学委托赵武创办太阳小学通用电器厂,并负责经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期限三年。1992年5月2日办厂合同期满后,被告即未给原告安排工作,亦未让其享受学校工作人员的任何待遇。赵武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太阳小学从速安排原告工作岗位,补发从1995年5月2日起至今扣发的全部工资10万元,补交被告应为原告上缴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补发各种福利待遇以及独生子女费。我作为太阳小学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代理词精要:一、被告于1989年5月2日,与原告签定了《通用电器厂建厂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提供场地和资金,由原告经营管理保定市太阳小学通用电器厂。利润分配为被告30%,原告70%。时间自1989年5月2日至1992年5月2日止。在此后原告的经营中,太阳小学通用电器厂亏损严重,最终使得被告的投入化为乌有
    2023-06-08
    181人看过
  • 赠与合同纠纷撤诉后还能起诉吗
    一、赠与合同纠纷撤诉后还能起诉吗在合同纠纷中,如遇法院准予撤诉之情形,当事人确实有权再次提起诉讼。所谓“撤诉”,本质上是指出现在人民法院正式接受并处理了某个案件之后,却未对该案作出最后判决之前,原告主动请求撤回起诉的行为。至于申请撤诉,这意味着被告在法院正式收到并受理了案件之后,尚未对案件做出最后的审判结果时,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明确告知法院希望撤回对自己的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赠与的房产可以马上买卖吗所赠与的房产确实具备出售资格。在完成销售交易时,税收的支付乃不可避免之事。若受赠方决定转售受赠之房屋,应当根据其转售此等房屋的收益,扣除原有赠与人购入此项房产的实际采购成本,以及在赠与与转让交易进程中所产生之赠与人与受赠人间的相关税费支出之后,所余下的部分,作为受赠方应缴
    2024-04-11
    251人看过
  • 上诉人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与赵自海、王凡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凡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永轩,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自海,男,1980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凡坤,男,1970年出生。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老颜集乡周王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王庄村委”)与赵自海、王凡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周王庄村委于2008年1月1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自海、王凡坤支付拖欠土地承包费28700元。该院于2008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后,同年10月10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周王庄村委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上诉人周王庄村委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赵自海、王凡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王庄村委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
    2023-04-24
    179人看过
  • 房屋赠与合同纠纷起诉书范本
    原告:张某,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电话:XXXX。被告:黄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X。电话:XXXX。案由: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XXXXXXX房屋全部产权属于原告所有。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在XX县公证处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XXX自愿将位于XXXX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XX县房权证XXXX号,房屋共有权证:为XX县房X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X国用XXX第XXX号)自己所占产权份额全部无偿赠与给原告,原告也自愿接受此赠与。被告随即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全部交给了原告。该赠与合同由XX县公证处依法进行了公证。原告多次催被告配合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至今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被
    2023-06-14
    482人看过
  • 左增跃与赵建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增跃,男,193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杨秀云,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农民,住该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华,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农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卢艳玲,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庞艺亚太(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中街66号。上诉人左增跃因与被上诉人赵建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9月2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左增跃在一审中起诉称:1985年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分
    2023-04-24
    280人看过
  • 赵某诉南京七建租赁合同纠纷案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江宁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赵*明,男,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系南京市江宁区日月红建筑器材出租经营部(以下简称**红经营部)业主,住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岔路口红光村。委托代理人黄*奎,**南京同专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七建),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竹山路359号。法定代表人许*民,南京七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健,男,南京七建职员,住南京七建宿舍。原告赵*明诉被告南京七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干2005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明的委托代理人黄*奎,被告南京七建的委托代理人徐-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明诉称,被告南京七建因承建工程需要:租赁其钢管和扣件,尚欠租金31460.78元,并有部分租赁物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南京七建立即
    2023-05-05
    368人看过
  • 离婚引发赠与合同纠纷
    【案件回顾】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被告王某是岳母与女婿、女儿的关系。被告李某于2006年8月与原告女儿王某登记结婚。2006年4月,原告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了婚房,并于10月份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约定将该房屋赠给被告李某所有。但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载明:以后婚姻如有变故,房产权愿归还原主。备注中亦写明:女儿结婚,愿将房屋赠与女儿女婿。因女儿没有工作,不能承担取暖费用,因此房屋所有权改为女婿李某名下。该《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有原告与被告李某的签名。该《房屋所有权赠与协议书》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处人员给被告李某做了谈话笔录,询问被告李某对赠与协议是否有不明确的地方,被告李某表示没有不明确的地方。原告与二被告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将公证赠与的房屋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与被告王某共同所有。后被告李某与王某于2012年离婚。现原告赵某要求解除赠与合同,二被告返还房屋。【以案说
    2023-04-23
    355人看过
  • 赵××等诉××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及全家于1993年迁入××村,95年将户口从外省迁入徐州市,02年将户口迁入××村。93年8月,原告经他人说和耕种××村两户村民的承包地3.8亩。1994年,原告取得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1996年,原告全家搬出××村,并不在耕种土地。1998年,××村将土地发包给本村村民张×、张××耕种。原告以××村委会、张×、张××为被告起诉到云龙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其3.8亩承包地。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郑曙光律师接受××村委会的委托,代为参加诉讼。法院结合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答辩,总结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土地成本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律师代理观点]原告赵××等诉被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郑曙光律师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和质证,紧紧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望予采纳。一、原
    2023-04-23
    184人看过
  • 【涉外离婚纠纷】王小姐与丈夫赵某(香港人)离婚案
    案情简介王小姐与丈夫赵某结婚不到两年,因工作原因,王小姐长年居住在外地,与身居深圳的赵某处于分居状态。赵某不甘寂寞,瞒着王小姐与第三者秘密同居。经朋友点醒和帮助,王小姐返还深圳,将赵某与第三者捉奸在床,伤心欲绝的王小姐毅然决定与赵某离婚。经熟人介绍,找到贺律师,请贺律师帮其处理离婚事宜。贺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感于该夫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应该不错,有心做下调解工作,于是主动联系了赵某,赵某也意识到自己犯下了不可弥补的错误,希望王小姐能原谅他,再给他一个机会。贺律师转达赵某的意见给王小姐,遗憾的是,王小姐坚决要求离婚。办案思路及心得因二人结婚时间不长,婚后共同财产不多,如果离婚的话,王小姐并不能得到多少经济利益,既然王小姐不想再维持与赵某的婚姻关系,贺律师只好转而再做赵某的思想工作,希望赵某能适当给予王小姐经济赔偿,最终赵某同意给王小姐人民币15万元。裁判结果谈妥后,贺律师帮王小姐起草了自愿离婚
    2024-01-26
    378人看过
  • 章玉蓉赠与合同纠纷案
    76岁的原告章玉蓉独自生活在杭州,是94岁的被告沈宝凤(早年丧夫)九个子女中的大女儿;所居房屋杭州市复兴北苑13幢2单元102室是本案的争议标的,是原属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在拆迁过程中,其余八个子女均未过问其老母的回迁安置问题,只有原告为该房在房改过程花费了较多精力,并支付了所有房款,原告在自身亦年老多病的情况下,还与被告生活在一起,细致地照顾年迈体弱的老母,故被告曾多次争得其他众子女同意订立遗嘱,众子女均在遗嘱上签名,欲将共同居住的该房由原告继承。1999年,被告为避免今后众多子女对此房产发生争执,故决定瞒着其他子女将房屋赠与原告。并于同年11月2日,原被告共同携带证件,至杭州市上城区公证处,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办理了赠与公证,并还依此共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事隔数年后的2005年,被告的其他子女,即原告的亲兄妹们知晓了房产赠与之事,于是,此事便风声水起,一家更是不得安宁,兄妹间猜疑不断,
    2023-06-09
    7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赵某与他人合同纠纷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30
      1、赵某和王某是应收款纠纷 2、张某和王某是投资款纠纷 张某想要要回钱需要证明如下事实: 1、张某委托赵某向王某投资,应补充授权委托书,另外,需要赵某的继承人证明此款项60万是张某委托赵某投资的,当然具体内容还要看合同约定,故一定要合同原件。 2、如果没有合同原件,就先与赵某继承人签署一份协议,然后以赵某继承人的身份告王某,然后退还60万予张某
    • 合同赠与纠纷起诉费多少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8-12
      找律师一般是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还有就是各个地方的经济水平来进行收费的,请律师涉及到的费用有常规收费、包干收费和风险收费。律师收费也就有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三个阶段。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大约为2000-10000,胜诉后为胜诉或执行到金额的10-30%。
    • 怎样处理赠与合同纠纷,如何解决赠与合同纠纷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6
      解决纠纷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协商。在友好的基础上,合同当事人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是最好的办法。如果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要求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如果一方或双方都是国有企业,可以要求上级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区分是非,而不是行政干预。如果合同当事无法协商或调解,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有哪些特征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构成要件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2-25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特征是: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3)目的具有对抗性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赠与合同纠纷反诉构成要件有: (一)赠与合同纠纷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赠与合同纠纷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赠与合同纠纷
    • 需要怎么申诉赠与合同纠纷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1-27
      首先由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申诉,需要提交申诉状以及相关的材料,比如原一审或者是二审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然后再由终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