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制度的缺陷与对策初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08:33:18 344 人看过

设立刑事申诉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诉讼活动终结后又一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和条件。但由于法律对如何行使这一权利的规定不尽完善及申诉人法律意识的差异,实践中滥用申诉权之情况并不少见。为此,分析和研究我国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申诉的范围、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于息讼止争、扶正祛邪、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结合近年司法工作实践,本文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析。一、刑诉法关于刑事申诉范围的规定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现行刑诉法对刑事申诉范围的规定,在基本保留了旧刑诉法规定的申诉范围模式上赋予当事人更广泛的申诉权,如在一些诉讼程序上增设了让申诉人行使申诉权的方式,用以监督、制约这些诉讼程序和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刑诉法关于刑事申诉范围规定大体可归类为以下几种:

1、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根据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即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可以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此外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服刑中的罪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有权提出申诉,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3、其他刑事申诉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申诉主体,对公检法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原因进行法律监督。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7: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申诉相关文章
  • 死刑缓期制度存在的缺陷
    死刑缓期执行意味着不是必须对该罪犯立即执行死刑,那什么情况下是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呢?什么样的罪行事实下又必须执行死刑呢?如果不必立即执行死刑,为什么不直接判处无期徒刑呢?这几个问题在学术理论界争论已久,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在中国的现行刑法中对死缓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刑二年执行。”从该条文我们可以看出,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点,一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但何为罪行极其严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就只能依靠法官的主观判断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官对其具体内容的理解会产生偏差,必然会导致执法上的混乱。这通常表现为适用死缓不当,将死缓作为介于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的一个刑种
    2023-06-04
    78人看过
  • 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当前刑事自诉制度面临的问题及现状根据新刑诉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根据刑诉法第14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刑诉法对刑事自诉制度仅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在运行机制上弊端逐渐显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自诉人举证难。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起诉或者庭审中,自诉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或者出示证据,若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起诉被驳回或败诉的风险。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诉人在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履行举证责任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利因素。1、自诉人没有侦查权。被害人的人身、财
    2023-06-11
    374人看过
  • 廉租房制度问题与对策探讨
    制度问题与对策探讨1)廉租房准入机制尚不完善。廉租房准入机制尚未解决租住标准的制定、申请资格的认定这两个技术性问题。廉租房的现行保障对象的确定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制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该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应具备一系列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其人均收入应符合当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收入标准:申请保障家庭现在的人均住房面积应该符合所在地政府确定的面积标准: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最少要有一人是非农业常住户口: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之间应该具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以及符合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各自的保障标准。根据这些标准,我们国家现在的廉租房保障对象,约占整个城市家庭的十分之一左右。国务院在2007年下半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计划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期末,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
    2023-06-10
    147人看过
  • 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目前业主委员会制度在现实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业主委员会成立数量少)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大会履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由于
    2023-06-10
    428人看过
  •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
    (一)少年刑事司法机关体系不健全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执行主体不明,职责分工不清,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在实践中容易出现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的现象,各部门各单位各行其道,难以形成合力。在羁押和服刑上,除判决后送少管所服刑的未成年人外,由于基层看守所的监押能力,刑拘、逮捕及余刑不满1年留所服刑的未成年人都处在与成年犯混押的状态,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犯罪的交叉感染机会,更遑论受到应有的法制及义务教育了。在侦查和公诉阶段,由于处理上缺乏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类同于成年人犯,因此其特殊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充分保障,提讯时无法做到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公诉共同犯罪案件极少将未成年人分诉处理。在判决以后的帮教、矫正及未成年缓刑犯、假释、保外就医等监管上,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公安机关也没有专门机构承担相应职责,而家庭、学校、社会的责任更是模糊。二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审判机构设置、案件管辖等,各法院尚未统一。有的在刑事审判
    2023-04-24
    449人看过
  • 论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缺陷
    缓刑制度是一项具体运用刑罚的制度,是刑罚裁量及执行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①它是伴随着近代刑事实证学派的兴起和刑罚改革运动的展开而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典中得以确立的,是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方法不断进化的结果,也是在刑罚经济性、节俭性的思想支配下,为尽可能减少短期自由刑对犯罪人所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而普遍采取的一项措施,它在预防犯罪、矫正罪犯、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主要包括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根据适用对象、条件、时间、程序和法律后果之不同,又可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限于篇幅,本文仅就一般缓刑制度立法缺陷进行阐述,并以此为基础对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一、一般缓刑制度的立法缺陷(一)在一审宣判(包括对缓刑的宣判)之后判决还没有生效之前,如果被告人②又犯新罪的,司法机关应该如何处理?这里可以分为三
    2023-06-11
    64人看过
  • 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
    除了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以外,瑞典法院通常类推适用《司法程序法典》中有关法院特定管辖区的条款来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域外送达依1970年的《送达法》和《海牙送达公约》进行。《司法程序法典》对国际民事诉讼的起诉、答辩、反诉、临时保护措施、审理和判决以及上诉等问题作了规定。外国判决的执行依《判决执行法》、欧盟理事会的有关规则和《卢迦诺公约》及其参加的有关海牙公约的规定进行。Apartfrom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thatSwedenisamemberandtheconcernedreglationsmadebyEropeanUnionConcil,SwedencortsresolvethejrisdictionalissesbyanalogosapplicationoftheprovisionsintheCodeofJdicialProc
    2023-04-22
    473人看过
  • 我国累犯制度的缺陷
    本文主要讲述了我国累犯制度的缺陷以及对未来累犯制度的设想。一、制度缺陷1996年严打以后,根据当时社会发展的状况及新形势下对犯罪状况的分析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现行刑事法典。其中对1979年刑法典第61条规定的累犯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将构成累犯后罪发生的时间下限由原来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3年改为5年,进行了延长。其理由主要是因为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3年以后重新犯罪的仍占相当比例,有必要予以惩罚遏制。实践证明在当时这种规定是富有成效的,有利于积极巩固劳动改造成果使刑满释放人员时时检点自己、不敢再次以身试法,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威慑与自我约束,使其养成守法的习惯。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状况有了新的特点,据调查,自1997年到2004年八年的时间内,前四年累犯占总案犯的4.2%,过失犯罪占总案犯的6.3%,后四年累犯占总案犯的1.4%,过失犯罪占总案犯的19.3%.以上累
    2023-06-11
    241人看过
  • 参与分配制度的缺陷及发展趋势
    一、参与分配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不完善的产物所谓参与分配,是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其他组织以及未经清算而被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对其债务按比例公平清偿,法人制度的比较及其缺陷参与分配制度作为民事执行程序规定的一部分,其功能和目的与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不能协调,不甚和谐。民事执行原则从立法趋势看将从执行平等走向效率优先,即先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相对于后加入者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而参与分配制度却只能采取公平的比例清偿。民事执行程序以国家强制力迅速实现私人债权为目的,其手续要求简便快捷。参与分配制度为了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目的,必然设置相当复杂的程序,显得拖沓、冗长。相比之下,两者的程序价值和作用迥异,参与分配制度在整个民事执行程序中显得突兀。现行参与分配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重点缺陷:一是无执行根据的债权人无法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持有执行根据,那么,大量未经诉讼、仲裁或公证的债权人,
    2023-06-06
    316人看过
  • 刑事辩护的缺陷与不足
    律师调查取证权
    中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使辩护人无论在诉讼权利的行使范围上还是在诉讼的介入时间上都有所改进,但这只是一种立法上的努力,静态的立法成果并不一定和动态的司法实践一一对应。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行使状况并不乐观:一方面,辩护人的权利大量得不到落实;另一方面,辩护人本人的人身权利也经常面临威胁。中国的律师辩护现在正陷入几难境地。第一、会见难中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两院三部一委发布的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要求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这里的应当是要求办案机关必须在四十八小时或五日以内作出安排。在司法实
    2023-04-22
    174人看过
  •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缺陷的探析
    (四)集体土地征用机制弊端凸显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是基于上世纪5O年代为适应大规模的国家建设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安置问题,常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生产的安全。现行征地制度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弊端。首先,土地征用范围规定含糊。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都规定了土地征用的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然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却这样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建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予征用。显然,这里的经济建设并非完全用于公共目的。例如,国有企业为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需要征用土地,但这实际上是为了满足土地市场的商业需求而征地,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违宪行为,因为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公共利益之目的。这也许是中国土地征用制度中最大的一个特色,也可以说是最大的缺憾。这一缺憾所引起的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它导致了土地征用
    2023-04-24
    419人看过
  • 线路缺陷管理制度
    线路缺陷管理是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是保证设备应有的健康水平和搞好线路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线的缺陷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确保线路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线路缺陷管理的目的,在于对设备存在的缺陷进行统筹安排、及时处理,做到查有记录、积累资料、便于分析和总结经验。第二条:送电线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认为存在缺陷1.零部件代用、缺损、锈蚀、严重变形等;2.不符合《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规定的运行标准者;3.达不到《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和《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者;4.防护区外危机线路安全运行的设施和障碍;5.不符合设计图纸和上级技术文件并影响线路运行安全者;第三条:线路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类。一、紧急缺陷:是指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随时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缺陷,必须尽快(在1日内)消除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临时处理。(一)、有下列情况
    2023-06-06
    267人看过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打磨制度与诚信之剑
    所谓汽车召回制度(RECALL),就是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的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厂家还有义务让用户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汽车召回制度是悬在汽车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自2004年10月1日起《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到今年10月1日,刚好是一周年的日子。近日,国家质验检疫总局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年度报告》中称,在这一年中,由汽车产业界面对召回制度谈虎色变,转变为企业能成熟应对、响应和配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社会各界也产生了积极反响,消费者在召回制度出台后,对汽车召回有了一个理性的认识,认为汽车召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对生命安全的保障,令消费者在
    2023-06-07
    70人看过
  • 刑事自诉制度探微
    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范围、审理方式及反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较大的修正与补充,自诉案件单独划为一节进行了规定。刑事自诉制度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减轻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办案效率,符合司法经济的原则;另一方面,也便于群众诉讼,使可能激化的矛盾得以缓解。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来,自诉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申诉信访情况不断出现的现状,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如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必将弱化我国刑事自诉制度的积极意义。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个难点进行探讨,寻求完善刑事自诉制度的有效做法。一、既可公诉,亦可自诉的案件程序启动问题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公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6-11
    344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提出申诉需要提交三项材料:第一,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的申诉书;第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更多>

    #刑事申诉
    相关咨询
    • 制度的立法缺陷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的认为,固定收入仅指工资、奖金。但在现代社会
    • 国家法制制度缺陷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8
      从《婚姻法》中关于抚养费制度的内容可以看出,其有以下几点立法缺陷: 1、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其支付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的认为,固定收入仅指工资、奖金。但在现代社
    • 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着哪些缺陷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拘役刑】拘役刑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拘役刑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与其他种类的短期自由刑一样,存在不足之处。而这些短期自由刑本身固有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具体的执行制度方面。其一,实践中,拘役刑的执行常常是在看守所内执行,将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放在专门的拘役所内执行的极少。由于看守所内关押的大部分是尚未被判决的刑事被告人,其中既有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也有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既有初犯,也有主观恶性较重的累犯,成分
    •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北京在线咨询 2024-03-07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如下:1、刑事案件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审判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无法适用;2、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 该产品缺陷召回制度出台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09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