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今天(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会议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适当再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予以倾斜。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2005年至2012年,国家已连续8年较大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2年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21元,与2005年调整前月人均700元的水平相比,8年累计月人均增加1021元。会议要求研究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
会议批准了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这次共有4824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至此,从1990年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以来,共有16.6万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养老金相关知识: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制度:
我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我国已经持续20年。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实行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具体讲表现为三个不同: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目前差距大概是300%~500%。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但是同期,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沿用财政大包大揽的制度,养老保险替代率确定为90%~107%,而同期企业退休职工,仅为不到40%。极为不公的政策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反对与抗议。
2009年1月28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正式下发,人社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如今,方案下发已三年有余,但事实上,五个试点省市几无进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也是自2005年以来连续第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中央在当前经济形势相当严峻的情况下推出这项计划中的政策措施,显然有着更深层的意义。在稳定人心,拉动内需,增强信心等方面必然要发挥出不可低估的作用,是特殊形势下党和政府更加关注民生、关心弱势群体的具体体现。此次调整,应是既定决策的细化和按年分步实施的一个环节。到了2010年,中央可能还会对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做出安排。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月养老金将超1200元。
2012年5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明文规定十二五的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这样一个公认的划分特殊利益群体的遗留错误政策,仍然大张旗鼓的存在着,而且令人看不到消声灭迹的曙光。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对于政府改革的信心,也开始慢慢的持怀疑态度,质疑与强烈要求废除双轨制的民众群体,也越来越大。政府准备用多长时间废除这样一个歧视性政策,考验政府执政为民,维护社会公平的决心,也考验民众的耐心。或许,众多在祖国一线辛勤工作几十年的企业老同志,期望的是在有生之年,看到双轨制彻底废除的曙光,看到自己对祖国建设所付出的贡献,没有被遗忘。对于这项改革的彻底性,以及改革的成效,无疑将会是国家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民众翘首以盼,历史也会铭记这一页。
养老金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2012年,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沿用财政大包大揽的制度,养老保险替代率确定为90%~107%,而同期企业退休职工,仅为不到40%。
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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