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05:00 58 人看过

一、问题的提出

英国有一家公司购买荷兰某公司的铝土,打算将一部分铝土用于本公司生产,另一部分铝土用于转卖出售。买方接受铝土后支付了部分货款,在没有付清其余货款前破产,接受破产清算。买方已转卖的部分铝土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部分铝土尚未投入生产。英国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英国某公司的债权人纷纷向其主张债权,但只有荷兰某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得到了全部的支持,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被列入了破产债权,只实现了其一部分债权。

为什么荷兰某公司所主张的债权得到了全部的支持,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被列入了破产债权,只实现了其一部分债权呢?荷兰某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对于转卖铝土的收入和剩余的铝土卖方拥有优于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权,理由是合同列明了所有权转移条款:

(1)只有当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未投入生产的铝土才能转为买方所有;

(2)买方对未投入生产的铝土只有保管的责任;

(3)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卖方对投入生产的铝土所生产出来的成品或最终产品享有追偿权,即买方转卖铝土或对用铝土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的出售,只是代理卖方的行为,其收益归卖方所有。英国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卖方的主张,确认以上合同三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使卖方免爱了损失。

这个案例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在涉外货物买卖中约定买卖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方面,成为人们具有借鉴意义的一个经典案例。

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规定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主要是依据合同的规定,卖方必须交货或提交有关的货运单据,买方必须收受货物和支付价金。这两项行为的统一,就确认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是确认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十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在一般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和货物的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采用装运港交货系统合同居多,由于买方付款通常在卖方装船之后,就出现货物的风险转移在先而所有权转移在后的情况。此外,一些国家对买卖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方面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立即转移,有些国家法律规定货物的所有权在卖方把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等等,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就没有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但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地点,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并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如果合同对此未作规定时。实践中,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纠纷,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三、我国在涉外货物买卖中承担的风险

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中将会经常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但是,该公约没有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这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也对当事人提出了必须注意所有权的问题,如果卖方不注意所有权转移的约定,或者对所有权转移不作出适当的约定,一旦买方破产,买卖标的物就有可能作为买方的破产财产被进行清算,卖方就有可能落个钱货两空的局面。

我国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按照这些规定,当卖方在与买方订立合同后,或者把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一旦破产,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于其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为买方所有了,所以,这些货物就会被确认为买方的财产而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如果这时卖方还没有收到或没有全部收到买方应支付的货款,卖方受到损失是必然的。所以,卖方注意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对于避免这方面可能产生的损失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四、涉外货物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涉及适用权转移的问题,而我国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以,我国的公司在进行涉外货物买卖作为卖方时,为了避免涉外货物买卖中所有权转移的风险,一定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物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第二、要约定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只有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转移给买方,在买方没有付清全部货款前,卖方必须保留对标的物的全部所有权。

第三、要根据买方接受货物后,对货物可能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具体的约定。一般来说,买方收受货物后,会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用于生产;二是用于转卖出售;三是存放在仓库里。要根据这三种处理方式对货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分别的约定,使约定具体化。

应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买方对未投入生产的货物只有保管的责任;买方转卖货物或对用所买货物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的出售,其收益归卖方所有。这样只要是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买方只是代理卖方的行为,其收益归卖方所有。

第四、要约定卖方的追偿权,即对买方把收受货物用于生产后相关的成品、半成品及出售后的收益拥有追偿权,对买方把收受货物进行转卖出售后的收益拥有追偿权。这两方面的权益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因为,往往是货物的形态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转化,原物已经不存在了,或者已经历了几次易主,关系或联系已经复杂化,对此进行约定,便利主张卖方的权利。

第五、要约定买方在货物所有权方面的对应责任或权利,如买方具有善良管理的义务,使双方对货物的所有权方面的权利互相统一对应,这对卖方主张和保护自身正常权益是十分有利的。因为,把对方的权益限定了,相等于约定了自身的权益,在诉讼中更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解释与主张。

第六、要约定卖方对与买卖货物相关的权益享有优先权,就是比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当买方一旦破产清算,所有债权人都享有受偿权,如果卖方没有约定优先受偿权,很可能会被确认为一般债权人,这时,仍免不了要受到损失。这方面的问题较复杂。如买方把货物转售给丙,丙因买方欠他其它款项没有支付货款,后买方破产,清算时丙把应付货款与买方所欠其款项进行抵销。这时,如果卖方没有规定相关优先受偿权,就很难有效保护其权益。

第七、在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要了解买卖交易活动所涉国家的法律规定,按照相应的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定来约定所有权的转移,保证约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支持。因为,这种双方的约定,必须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或者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约定很可能是无效的或者得不到相关法律的承认或确认。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涉外经济合同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所以,了解、熟悉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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