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2009年天津市职工的权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40:47 194 人看过

2009年: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待遇水平,现就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凡1996年10月1日

2009年: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待遇水平,现就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6年10月1日后发生初次工伤,2009年1月1日后再次或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二、同一单位发生多次工伤的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

三、因工伤复发重新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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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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