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一、涉嫌销售假药罪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因使用假药造成去轻伤的归为假药罪。
1.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2.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3.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二、食品药品涉嫌刑事犯罪追诉标准中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都应予以移送和接收。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下同)。
(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及时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立即予以移送和接收。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
(四)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前面第(一)、(二)、(三)项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移送和接收。
(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和接收: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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