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11:07 179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当前,一些地方抢劫、抢夺等直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多发性犯罪大量增多,特别是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强行劫夺他人财物案件呈发展蔓延态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破坏社会稳定,已成为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上升势头,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严打整治斗争深入进行,从今年7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专项斗争。为搞好这次专项斗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重要性、紧迫性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把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特别是驾驶机动车强行劫夺他人财物,结伙抢劫、抢夺,在公共场所抢劫、抢夺等作为当前严打整治斗争的重点予以严厉打击,力争尽快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案件上升的势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二、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

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有的犯罪分子拦路抢劫,有的驾驶机动车强行劫夺他人财物,还有的在街头、车站、公园、校园等公共场所公然抢劫、抢夺。上述犯罪活动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性质恶劣、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一定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形势,并结合抢夺犯罪特点,从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角度实事求是地确定本地区构成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既要保证办案质量,又要加快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进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并核实证据;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要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及时审判。在办案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三、紧密结合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特点,搞好综合治理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通过打击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专项斗争,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治,推动严打整治斗争深入进行。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斗争,主动配合、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严打整治工作,自觉同抢劫、抢夺等多发性犯罪作斗争,不断提高防抢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部署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1: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性犯罪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自1982年恢复成立并办案以来,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办理了大量案件,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于打击犯罪活动,处理经济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现经中央批准,决定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从1987年3月20日停止受理案件和办理干部任免手续,对已受理的案件一律分别移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移交过程中,对超审限的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1987年5月31日两院正式撤销,届时印章停止使用。2.从1987年3月20日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
    2023-06-06
    5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8月20日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现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基本原则(一)毒品名称表述应当以毒品的化学名称为依据,并与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毒品名称保持一致。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毒品名称进行表述。(
    2023-06-11
    484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2-7-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1982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省、
    2023-06-06
    8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为了明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及时处理案件,加强部队建设,现作如下规定: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人员(包括干部、战士和在编职工,下同)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执行。二、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可由武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需要逮捕,起诉或免予起诉的,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提请或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证据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提交的材料、证据作进一步审核的,武警部队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2023-06-11
    289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会议在深入分析当前反走私斗争形势,统一思想的基础上,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反走私工作,要求迅速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为了落实会议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一、切实提高对反走私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利益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近几年来,我国打击走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反走私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走私活动、特别是单位走私范围之广、规模之大
    2023-06-11
    38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2023-06-11
    49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发布公通字〔1999〕39号)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
    2023-04-25
    25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会[2005]1号发布日期:2005-7-5执行日期:2005-7-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及时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
    2023-06-06
    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通知
    北京、江苏、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湖南、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年以来,我国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逐渐显现的情况下,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出口、鼓励利用外资的政策,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人民币汇率持续稳定。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和单位无视国家外汇管理法规,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凭证、商业单据等非法手续大肆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严重破坏国家金融外汇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税收和宏观经济运行。为严厉打击骗购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确保经济秩序,确保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特作如下通知: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决、迅速地开展严厉打击骗购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的斗争。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动荡不定,今年七月以来,我国又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对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形势下,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骗汇和倒汇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危及我国的经济安全。对此,各级人
    2023-06-11
    329人看过
  • 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司发[199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近年来,各地依法实施对罪犯保外就医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使保外就医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但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第一,一些地区和单位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审批手续掌握不严,把一些不该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了;第二,“以保代放”,有损执法的严肃性;第三,部分地区劳改机关与公安机关联系不够,使保外就医人员脱管失控,有些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人员监督考察不严;第四,个别干警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致使有的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危害社会治安。为了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廉政建设,确保社会安定,特制定《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今后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应一律按此办理。望各地按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组织力量对现有保外就医罪犯进行一次全
    2023-06-11
    48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各地援用的根据不大一致,有些紊乱。为了加强对敌专政工作,经我们研究后,特作如下通知:一、管制适用的对象。管制是依靠群众,制服改造敌人,进行专政的一种手段,应当适用于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分子,不适用于人民内部的犯法分子,以免混淆敌我界限,对团结群众共同对敌不利。因此,今后判处管制的对象,仍应严格按照1959年3月20日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执行,即:“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对于坏分子的认定,应按照十三次公安会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敌斗争的一些问题”的文件的规定办理。二、管制的法律手续。今后对于应判处管制的案
    2023-06-11
    357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法[200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
    2023-06-11
    13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及时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
    2023-04-24
    26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失效]
    失效日期:199408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所规定的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现将原来规定的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作如下修改: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标准。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标准。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标准;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标准。四、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
    2023-06-11
    34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性犯罪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罪意见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3-11-20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颁布日期】【实施日期】【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资房问题。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4
      权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