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28 21:05:52 206 人看过

1.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并不在场或下落不明。这主要是由于在针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参照公告送达的程序展开,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先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到被告处。在此过程中需经过一次为期60日的公告阶段,而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仅为三个月且不可延期。由此可见,对这类案件实行简易程序审理并不适宜。

2.被上级法院退回再次审理的。此类案件通常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事实认定不清或诉讼流程出现错误等问题,为了保证最终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度,不宜于再次使用简易程序展开审理。

3.在共同诉讼案件中,存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况。这类型的诉讼,由于涉及到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建议采用审理流程相对简单的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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