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的主体要件有:
本罪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司法职权的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其罪的,则为那些具有报请或者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员以及虽为司法工作人员但没有报请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权,都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进行本罪行为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处罚是怎么样的?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人犯罪区别有哪些?
1、区分此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征、少征应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2、区分此罪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区别。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不征、少征应征税款,应按照刑法总则中.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3、如果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受贿、徇私舞弊罪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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