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9 21:10:27 232 人看过

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案及规则,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工作方案各不相同,没有统一标准。

判断招募重整投资人方案的合理性,主要考量是否依据了重整的理念,在程序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实体上,重整投资人提出的债务清偿方案的偿债率是否高于清算状态下的偿债率。即选定投资人要有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合理性。

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主体有哪些?

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即采用了谁管理谁制备的规则,这有利于制备人在充分掌握债务人信息和开展多方谈判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

招募重整投资人是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基础。比如,负责盖房子的人自然要负责打地基。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条的立法精神及对破产法的学理解释,招募重整投资人属于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工作范围。谁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谁就应该是招募重整投资人的主体,负有招募重整投资人工作的责任。

二、重整有哪些特征?

1、重整的参与人多元化。重整涉及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甚至债务人住所地政府等多元主体的利益,需要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才能够完成。而清算一般只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参与。

2、重整计划的制作过程是各利益相关方协商、谈判的过程。重整计划实质上就是一个多方合同,需要利益相关方的协商、谈判才能制作和通过。

3、重整措施多样化。重整的过程就是挽救债务人营业的过程。只要使债务人走出财务困境,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任何合法的重整方式(如债转股、重整投资人投资等)都可以采用。

4、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需要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人民法院可在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使重整无法进行。

破产重整的这些理念和特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中也得到了体现。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提出重整应遵循的三原则:

1、依法公正审理原则。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参与主体众多,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既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出资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的冲突。

2、挽救危困企业原则。充分发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获得新生的机会,有利于上市公司、债权人、出资人、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于具有重整可能的企业,努力推动重整成功,可以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换代,减少上市公司破产清算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

3、维护社会稳定原则。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因涉及债权人、上市公司、出资人、企业职工等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各方矛盾比较集中和突出,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风险预警、部门联动、资金保障等协调机制的作用,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上市公司重整中的维稳工作,并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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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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