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5:10:09 66 人看过

1、判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标志着犯罪预备阶段结束,行为进入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尚没有着手实行就停止下来,那就不可能有犯罪未遂形态,只可能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2、判断是否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形成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的主要标志。从外国刑事立法看,关于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既遂形态区别的特征,主要有四种规定方式:

(1)规定犯罪未遂是未完成犯罪;

(2)规定犯罪未遂就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

(3)规定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为未完成或者犯罪结果未发生;

(4)规定犯罪未遂就是“不遂”或“未遂”。

3、判断是否“意志以外的原因”。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意志以外的原因”应是指“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具体说,“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行为人犯罪意志和不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且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主动中止实施犯罪行为,并采取措施中止犯罪后果的产生的,此时就只能视为犯罪中止,不能视为犯罪未遂,因为犯罪未遂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原因造成犯罪后果不能实现,正常情况下,犯罪未遂的处罚是要重于犯罪中止的。

一、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生。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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