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海损的确定要素。船舶和货物遭受共同危险。船舶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这些措施必须合理,这意味着这些措施在有限的牺牲后有效地消除了船舶和货物的危险。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直接和特殊的
2项共同海损要素
①该船在航行期间将处于危险之中或遭遇海难。情况紧急。船长必须采取措施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安全②沉船和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人为的和故意的
④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例如,当船舶在强风中航行时,机械因超载而损坏,不属于共同海损;如果船舶搁浅,机械超载并因搁浅而损坏,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动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利益,而不是为了船舶或货主的单独安全⑦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如果改用海水灭火,有燃烧痕迹的货物和其他货物不应被视为共同海损。完整但被海水损坏的货物损失应计为共同海损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由船长指挥,但在发生重大疾病或船长被俘等事故时,应由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也应视为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牺牲是指在船舶和货物处于危险状态时,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货物损失。承运人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无法收取的运费牺牲具体指“到达时运费”。根据航运习惯,预收的运费不包括在共同海损中。承运人已提前收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即使货物因共同海损措施而灭失,也不必退还托运人的“预付运费”。因此,不存在预付运费的牺牲。共同海损费用是指为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额外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避难港费用、重置费用和其他杂项费用
1)与避难港和其他地点有关的额外费用:根据《海商法》第194条,船舶因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而受损时,为安全完成航程、进入避难港或避难地或返回装货港或装货地进行必要修理而在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船员的工资和给养、船舶消耗的燃料和材料以及卸货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储存、重新装载或移动船上货物、燃料、材料和其他财产进行修理,应计入共同海损
2)替代费用:根据《海商法》第195条,为替代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替代费用;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替代费用不得超过被替代的共同海损的特别费用。替代费用本身不具有共同海损的性质,但费用的支付节省或避免了本应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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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定义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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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素的构成的意思是什么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28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是: 1、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2、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可分为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 根据《民法典》规定,意思表示有意思表示的生效、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撤回、意思表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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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又是怎样的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08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①必须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只有危机一方的危险所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不成立共同海损;②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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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的规定是哪些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03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只凭主管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双方共同的,例如,船在航行中搁浅,涉及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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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定义及构成条件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1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与共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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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什么构成要素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8(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行政法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