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我市土地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6:58:37 289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我市土地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业经2005年4月12日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市土地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土地房产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交易行为,理顺有关操作程序和政策界限,推进廉政建设,对我市在执行《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省政府7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实施意见》(汕府[2004]49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的性质及运作方式问题

土地交易机构是交易场所和组织主体的统一,既不能成为其他中介机构的交易平台,在土地交易组织方面也具有行政指定的相对垄断权,并不纳入竞争领域而与其他中介机构成为平等的市场主体。我市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充分考虑场所和组织主体的统一性,配置好相应从事评估、拍卖、招标等方面的工作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关于必须进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内涵问题

(一)关于必须进场交易土地使用权范围。对必须进场交易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应严格按省《规定》执行,包括:

(1)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不含工业厂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5)工业厂房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也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二)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内涵界定。根据省《规定》的精神,土地使用权与经开发建设形成房地产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区别的。对此,可以投入建设资金占工程总投资比例25%为界限,未达到25%的界定为纯土地使用权转让,达到25%及以上的界定为房产(即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而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下同)转让。

三、关于国有(集体)性质房地产转让涉及有关问题

(一)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整体产权转让涉及的房地产交易。根据国家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国资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规定精神,考虑企业整体改制产权的不可分割性和改革的特殊性,该类转让可在国土(房产)部门参与改制方案审查的前提下,以整体处置方式直接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

(二)关于单位转让单一国有性质房地产(集体性质房产参照国有性质房产执行,下同)的交易。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属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依照省《规定》在土地交易机构交易;二是属房产转让的,可在产权交易市场和房地产交易市场选择其一进入交易,具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三)关于国有(集体)性质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可按转让类型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定,属单一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依照省《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土部门负主要监督责任;属整体转让和单一房产转让的,按国家的《办法》和市的《意见》规定的程序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主要监督责任。有关房地产依法转让完成后,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国土(房产)部门方可给予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关于特殊类型的国有性质房地产的转让。一是金融类企业国有性质的房地产转让,属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属房产转让的,凭其出资人或授权经营人的批准文件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二是外地(包括中央、省驻汕)单位的国有性质房地产转让,应按规定要求其进入交易机构(属房产转让的可不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国土(房产)部门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关于有关遗留事项的处理办法

对在我市《意见》实施前已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地产和照顾内部职工转让的房产等情况,考虑到其大都有历史原因,根据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对此类遗留事项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在我市《意见》实施前已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国有(集体)性质房地产,按以下处理原则处理:

1、属省《规定》生效前已转让的纯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按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不须再进场交易;

2、属《意见》实施前已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按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免予进场交易;

3、属省《规定》生效后已转让的纯土地使用权,以及《意见》实施前未经有关部门核准(备案)转让的房产,应一律进入交易机构重新依法交易。

(二)对在我市《意见》实施前国有(集体)单位照顾内部职工已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凭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及转让合同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免予进场交易。

(三)对其他涉及事项,按《意见》关于“除市政府为达到行业、产业、经济结构调整宏观经济目标,依法在国有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上下级政府所管资产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和组建集团;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依法对行政性资产进行无偿划转;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其他转让行为必须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的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08: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产交易相关文章
  • 济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土地违法问题的处理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妥善处理涉及土地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鲁国土资源发[2003]28号)要求,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依法规范的原则,对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涉及土地违法行
    2023-06-10
    106人看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了有效地启动住房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62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的管理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国土部门要抓紧确定标定地价的工作。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2、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即职工享受购房
    2023-06-10
    225人看过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兰政发[2006]24号发布日期:2006-3-8执行日期:2006-3-8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2005年12月28日第十一次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研究通过,现予批转执行。???二○○六年三月八日关于国企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推动国企改革攻坚战的进程,现将国企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如下:?一、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负责人为国企改革土地资产管理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国企改革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方面政策的制定、指导及宗地分割范围界线的确定工作。?三、市、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做好国企改革的服务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企改革攻坚的大局,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狠抓各项
    2023-06-10
    287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公交协会、公交行业各企业:现将《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行业和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公交现场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加强公交现场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交现场管理,规范现场管理行为,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建立现场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公交现场管理,是指在公交营运过程中对营运秩序和服务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管理行为。它主要由车辆进出场管理、起讫站管理、营运过程管理等三个部分构成。第三条公交企业应牢固树立以营运服务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科学合理制定指标体系,促进基层车队(分公司)加强现场管理。第四条公交企业应根据《条例》的有关
    2023-06-08
    104人看过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认真自查自纠,积极争取主动。不主动自查自纠,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的要求,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确定的“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发生又不自查自纠的,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特别是在这次治理整顿中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主动自查发现的问题,已经有规
    2023-06-10
    222人看过
  • 转发《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土地局《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O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城区土地利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市土地局二000年四月)为强化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使各类建设用地在规划和计划的控制与指导下更趋合理,推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工作快速、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与市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磋商,形成以下具体意见。一、城市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的计划安排和供应方向从今年起,全市各类新增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均实行计划供应。计划安排的总原则是: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主推出让,保证重点。根据项目用地预审情况,结合今年市政府确定的建设重点,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安排和大体供应方向是:(一)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计划征用农民集体土地100公顷,主要用于国家和
    2023-06-10
    227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收购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收购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五月十五日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收购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市财政局二○○三年五月)为了有效地支持企业改革,加快改制工作的进程,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改制企业土地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09号)精神,现对市属改制企业土地收购中土地收购违约责任、收购土地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处理办法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土地收购协议责任制度改制企业土地实行储备收购是政府支持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改制企业土地储备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改制企业土地资金和财政垫支资金的安全完整,建立土地收购资金支付后土地交付责任制度。在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与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签订的土地收购协议中作出如下明确:(一)
    2023-06-10
    491人看过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简化房地产交易手续,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方便群众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简化和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近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27个月同比保持20%左右的增速,有力带动了建材工业和其它相关配套产业的发展。由于住宅建设投资和住房消费需求的双向拉动,促进了我省经济稳定快速增长。但是,与改革和发展的形势相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我省房地产的交易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房地产二级市场手续烦杂,多头管理,不利于房地产交易的开展。必须尽快理顺房地产管理体制,简化交易手续,规范交易行为,实行由一个部门或机构管理,房、地产两证合一。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对于加速启动住房二级市场,落实中央关于发展
    2023-06-10
    422人看过
  •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把住宅建设和住房消费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的消费热点,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清理违规违章建筑,妥善处理房屋产权发证中的遗留问题㈠建于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1、单位在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房(含合作建房、开发企业建设的还建房),权属无争议、建房单位提交了房屋安全证明的;2、房改房因售房单位的原因造成资料不全,未办理相关手续,权属无争议、建房单位提交了房屋安全证明的。㈡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房单位或个人
    2023-06-10
    325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城市房地产税由地税局接管以来,各区、县局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城市房地产税的收入也有较大的增长。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问题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暂按全市行政区域内掌握,如果市政府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30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
    2023-06-10
    91人看过
  • 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调整商品房交易过户有关程序的通知
    各科、部、室、公司:为优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进一步培育房地产市场,经调查研究,并报经市房产局批准,决定将成片销售商品房过户登记程序调整如下:一、操作流程项目审核-→批量受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案件(购房人可委托售房单位报验有关资料,而本人不需到场)-→将交易案件输入计算机并审核-→发件(若售房单位已将应交纳费用交纳,并签字完毕,可不再与购房人一起来处办理交费和过户签字)。二、资料报送在办理项目审查阶段销售商品房的售房单位预先将下列资料报送市场处交易科:1.项目批文复印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3.《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5.《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6.《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明》和实测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窗口表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7.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须和原件核对)8.
    2023-06-10
    52人看过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宝、天城、五桥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万州区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6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万州区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交易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维护土地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庆市万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和处理土地交易和土地市场中的重大问题。区国土资源局是土地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计委、建委、房管、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土地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经区机构编制委员
    2023-06-10
    162人看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8〕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二月一日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2023-06-10
    73人看过
  • 江苏省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与交易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价格及收费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国发(1993)60号及省人大颁布的《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并根据苏财综(93)193号、苏价涉(1993)第208号规定,现对房地产交易价格与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包括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解危解困、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房、落实私改政策房),按住房制度改革要求出售、出租公有住房价格及租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重要的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政府调控引导,物价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按苏价涉(1995)第12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二、为保证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的合法性、公正性,坚持公平交易,防止国家收益流失,国家对房地产成交价格实行申报制度,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
    2023-04-22
    179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买卖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产交易是指房产所有权人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过程,通常包括买卖、赠与、交换等多种方式。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需要签订合同,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等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房产交易涉及到产权登记、税费缴纳、资金监管、过户手续... 更多>

    #房产交易
    相关咨询
    • 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2-23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
    • 部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5
      地县国土资源、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土地执法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 土地纠纷中涉及到房产纠纷的相关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
      土地纠纷中涉及到房产的相关问题: 一、一般来说,仅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不能证明房屋权属的,从法律角度讲,房主同时具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才能证明其拥有该房屋。 二、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7
      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管理目前问题比较多,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1、城市存量土地供应失控。政府的土地都多是通过农地专用,征用等手段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而对城市存量土地,政府基本上不掌控,存量土地虽然数量巨大,但政府掌握的份额却近于零。 2、生地出让的方式简单,效益低。随着我国各大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政府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越来越多,有的城市甚至想社会公开承诺,通过公开招
    • 关于规范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合同纠纷应以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并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仅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