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范、标准的要求;?2)住宅具备合法报批手续和权属证明;?3)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4)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按申请表内容逐项填写。
1)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校验原件。
1.业主授权相关单位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业主应签名确认,被委托单位应加盖公章;2.申请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确定需要开展批前公示的案件,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公示的意见,申请单位按要求公示。公示结束并通过后,再按程序核发审核结果。
需要说明情况的提供
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签署协议身份证明及权属资料;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规划特别要求的提供
1.须盖章且装订完整;2.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或已批建设项目基底红线图)的总平面方案图一式四份,拟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四套(含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安全说明),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1份。
规划特别要求的提供
如取得须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受理人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其附图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审查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核发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及其附图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持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条件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载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公告内容应当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虚构。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后尚未开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四条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范围,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同一建设期的建设内容应当包括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分类载明建筑用途,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涉及需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先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因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特定地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服从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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