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工作原则,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将法律的威严与人性的温情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自2005年以来,该院所审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该院共审结涉及未成年案件76件,涉案未成年人83人,所结案件无一发回改判、无一错案、无一超期羁押、无一上访申诉、无一重新犯罪。该院刑庭多次被市、县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注重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该院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殊性,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严格规范相关审判行为,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都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陪审员进行,对于比较重大的案件则由副院长或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在开庭审理前,法官注意认真审阅有关案卷,了解案情,并在具备条件时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到未成年人被告人家中、邻居、村委会、学校等处走访,充分了解其家庭、学习工作、交友等情况,掌握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心理特征等基本情况,找准帮教感化点,为未成年被告人量体裁衣,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帮教措施。在庭审中尽力营造平和、轻松的法庭审理气氛。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做到态度诚恳、语气舒缓、耐心细致。同时借助圆桌审判的特点,保证每一次圆桌庭审过程中均能有陪审员、辩护人、监护人当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教育与疏导,最大限度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另外,坚持开庭、宣判和送达人性化,对被告人是在校学生送达法律文书的不贸然到学校送达、不在公开场所送达,缓解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促使未成年被告人悔过自新。
寓教于审,做好审判环节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抓住庭审教育的重要环节,针对被告人的个性特征进行悉心教育、感化,采用课堂式审判模式,调节庭审氛围,减少被告人的抵触情绪。该院设立帮教席,增加庭审帮教环节寓教于审,让未成年被告人信赖的亲属、老师、朋友及其他爱心人士来做庭审帮教人员,完善特邀陪审员制度,从妇联、团委、教育局、学校、社区等单位推荐的申请人中精心挑选,使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热心与教育、挽救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未成年案件的人民陪审员,使庭审帮教变成实实在在的法制教育。该院在制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文书时,着重强调叙述与说理性,详细阐明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理由,分析犯罪原因,列举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依据。同时制作法官寄语,或在宣判时当庭宣读,或附在判决书后,从德、情、法、理等角度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心理辅导,体现司法审判的人文关怀。引导被告人自我反省,认真悔改,早日回归社会。
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慎重处理
该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坚持教育挽救方针,适当多判非监禁刑。对于偶而失足、情节一般、悔罪表现好的未成年犯,依法判处管制、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在刑罚的适用上,本着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改造前途以及社会效果出发,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力求选择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造的刑种和刑期。在一律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对那些犯罪较重,但有自首、立功或其他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未成年罪犯以从轻减轻处罚,对于那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偶犯、初犯,又具有家庭和社会管束条件的未成年罪犯,从有利于教育、挽救角度出发,尽量适用缓刑,防止其再次感染。该院2005年以来审判的83名未成年被告人中被判处缓刑的有67人,占81%。另外,树立刑民并重的司法理念,化解当事人矛盾。该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力争案结事了。庭前、庭中和庭后调解,用爱心、耐心去用心调解,调解工作争取做到全方位、无死角,穷尽所有办法和可能,并贯穿于审判全过程。截至目前,该院所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调解率达95%以上。
开展形式多样的回访工作,促进未成年罪犯的改造
该院定期到未成年人家庭、村委会回访或召开座谈会,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并向家长提供对孩子教育、引导方面的建议。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日常表现,针对性地协同各方做好帮教工作,有效控制和杜绝二次犯罪现象的发生。案件承办人每季度对缓刑犯回访考察,认真落实跟踪帮教。对于思想状况不稳定的未成年犯建立回访考察联系卡,完善回访帮教档案,同时,在落实帮教措施上,注重发挥学校、村街、司法所、派出所及家长的作用,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社会帮教体系。对被判处缓刑的在校学生尽量做好学校接收工作,帮助其重返学校完成学业。对收监服刑的,通过各种形式与执行场所建立联系,不定期组织回访服刑犯,帮助他们树立重新生活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找回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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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可以请人民群众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有: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到审判活动违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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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被医生误诊,想起诉医生,想胜诉的希望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5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一、责任,按照《》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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