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打守门警察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而构成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包括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以下同)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故意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人民警察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和其人身权利。
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必然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与破坏。与此同时,行为人在以暴力、威胁手段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也被侵害.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利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给予保护。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2、客观要件,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故意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是正在执行职务,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作为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单位中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而且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场所内的公务活动。
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是在目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履行职责,即可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行为人必须阻碍了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公务。如果不是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虽是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国家安全职务,如公安机关在抓捕故意杀人犯或者虽欲阻碍其执行国家安全职务,但没有对其公务造成阻碍,则不构成本罪。如先拒绝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要求,经做工作后,能及时让其执行国家安全公务的,则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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