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新闻报道失实与否,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非所有的报道失实都等同于“损害商业信誉”。
1、损害商业信誉罪入罪门槛很高,警方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记者故意捏造事实。记者报道即便失实,那也是名誉侵权的民事纠纷。
2、只要不是恶意的,即使事实有一部分与真实情况有出入,也不应该构成‘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3、根据《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必须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众有权也有义务揭露公司丑闻,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中,媒体对违法乱纪的公司、高管进行质疑、批评和声讨,都是其“常规业务”。
4、法律上讲,其一,除非警方能够排除上市公司同相关方诬陷作者;其二,除非警方能证明该作者说写的一切均是捏造的虚伪事实;其三,即使追究,要追究的也应该是报社及其法人代表。
5、因记者调查写稿属职务行为,且发稿也是报社的行为,故就算警方要追捕,也应根据刑法231条规定,追究报社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中国有法人犯罪的规定。刑法30、31、和231条都有规定。
6、损害商业信誉行为一般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一般来说记者的负面报道并不至于构成这个罪名;其次损害商业信誉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虚假事实而故意散布或捏造事实,如果不能证明记者的新闻报道故意捏造虚假消息,就不能说记者涉嫌这方面的罪名。
7、“商业信誉”无疑指向的就是“信用”和“名誉”。它是指社会公众对具体商业主体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在刑法上,并不是所有“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都将构成犯罪。如该商业主体自身存在问题,经媒体曝光后信用大跌、名誉扫地,这种损害实则是由主体自身的问题所带来的。而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并无违法,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什么是损害商业信誉罪: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1、损害商业信誉罪”属故意犯罪,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给他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221条,“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构成要件,在主观上首先是“蓄意的、恶意的”,客观上则必须是无中生有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而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则需要企业举证对其产生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3、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3、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品声誉;
4、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降低而造成他人损失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须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比如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等情形。没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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