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3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6:33:17 436 人看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1日 20: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孕妇调岗有什么规定吗?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就调岗事项达成一致,自然没问题。二、法定必须调岗的情形有些岗位是怀孕女职工不能从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
    2023-04-13
    267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妈妈们可以安心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目的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该《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限制取消原《条例》中关于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辽宁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复函》明确同意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新《条例》对此给予具体落实。生育间隔的取消表明,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另外对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且均为农民的同
    2023-06-09
    367人看过
  • 2024孕妇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一、孕妇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孕妇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包括不得强制孕妇在孕期执行强度过高的劳动,以及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夜班劳动和延长孕妇劳动时间。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将受到制裁;2、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二、辞退孕妇的赔偿标准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单位在产上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3、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
    2024-04-04
    59人看过
  • 哺乳期妇女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一、哺乳期加班劳动法劳动法对哺乳期加班的规定如下: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强行安排加班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二、女职工的哺乳假是如何规定的关于女职工的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三、女职工哺乳期获得何种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023-04-07
    186人看过
  • 2024哪些用人单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哪些用人单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二、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从事哪些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包括:(一)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除此之外,单位要注重女职工月经期的保健,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生理卫生保健制度,并与医务部门联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妇科检查。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
    2024-04-01
    439人看过
  • 2020年女性员工劳动保护条例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了女职工依法享有九十八天的产假,如果生育的是多胞胎的,多一胎可以多产假十五天。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多数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内容: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2023-07-01
    152人看过
  • 江苏拟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期可休假
    有一种痛,叫做大姨妈痛。有一种难受,是就算大姨妈痛死了,也要把事情做完。这是网上不少姑娘的心酸吐槽。近日,宁波规定室温低于5℃、高于33℃时,女职工来大姨妈可任性不上班,羡煞一众姑娘。昨天,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早就有经期可休假的规定,目前,南京已有不少单位就给女职工放例假了。自2012年国家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后,江苏也将推出省版的女职工保护条例。江苏:拟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近日,宁波颁布全国首个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经期、孕期的女职工在0℃以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5℃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求经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35℃以上和室温在33℃以上场所作业。对此,江苏怎么样规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沿用的还是1989年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早在当时就规定,经期可以凭医生证明休息一天。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
    2023-06-09
    425人看过
  • 广东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的规定执行。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平
    2023-06-05
    283人看过
  • 女性在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劳动保护规定是什么?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22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
    2023-07-06
    83人看过
  • 3月1日起,《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
    近日,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痛经可请假、更年期反应严重可申请调岗、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理由降低收入等内容为女职工撑起保护伞。从3月1日起,《安徽省特别规定》正式实施,此前已实施了20多年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安徽省特别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强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责任义务等方面内容,并拓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进一步规范,同时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在此次《安徽省特别规定》的修订过程中,安徽省总工会及全省各级工会组织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和协调沟通工作。据了解,2014年,省总工会在全省工会系统开展了立法调研,与工会干部、企业管理者、一线职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座谈交流,收集整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2000余条,撰写相关调研
    2023-06-06
    129人看过
  • "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特殊劳动保护问题"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4、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哺乳期禁忌劳动。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哺乳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有哪些1、女职工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劳动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
    2023-07-16
    222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正案:流产休假天数增加
    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近日公布实施。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新变化?新《条例》是如何完善我省生育政策的?请关注记者来自市卫生计生委的权威解读——单独再婚夫妻可生一个感情孩为了回应社会呼声、维系再婚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文件,有条件地允许单独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感情孩的时机已经成熟。为此,新《条例》对原《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对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限制取消原《条例》中关于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方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限制。《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辽宁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复函》明确同意辽宁省不设生育间隔,新《条例》对此给予具体落实。生育间隔的取消表明,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另外对只一人有生育能
    2023-06-09
    132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特殊待遇”
    近日,全国总工会调研组一行对威海高区总工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调研。调研组实地查看了华菱光电、联桥集团等两家企业,并与女职工代表进行了访谈。女职工权益保护一直是高区总工会着力的重点,为了加强女职工组织建设,高区总工会创新推出了三同时组建原则,在组建基层工会的同时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时在全区开展了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目前,4个镇街总工会全部建立了女职工委员会,190家单位单独成立基层女职工委员会,行业和区域工会联合会8家,有女职工委员的763家,是全市女职工组织建制率最高的市区。此外,在《高区报》以及各级工会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多次深入企业指导、开展督导检查,有力地提升了基层对女职工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力地提高了女职工地位。女职工的民主权利、社会保险、四期待遇落实、同岗同酬待遇、安全
    2023-06-09
    444人看过
  • 202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法律吗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法律吗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属于保护女职工劳动利益方面的专门法规但不属于法律,是对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作出了规定。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怀孕女职工享有哪些权利1、怀孕女职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
    2024-04-10
    79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8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规定,《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
    • 我国《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怎样规定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的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2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为何享有特殊权利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20
      现在很多工人都有这样的问题。女职工有特别的保护规定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对女职工有特殊规定,尤其是劳动强度、孕期、哺乳期和生产期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每个省发布的相应政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孕期女职工的规定如下
    • 2024年女职工劳动保护有怎样的特别规定
      广东在线咨询 2024-09-16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