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
第三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保障市民有效使用社会保障卡,推动市民个人社会事务的信息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政府发放、通过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方便市民办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卫生保健、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待抚恤、计生服务、人事教育、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以下统称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IC卡。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范围和应用功能扩展应当根据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总体规划逐步实施。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社会保障卡应用的规划、协调推进卡业务拓展、审批建设与运行维护资金、审核卡应用技术方案,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卡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
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和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受理网点受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委托,承办社会保障卡的相关服务,服务内容包括:申领、补领、换领、注销、开通经过相关业务部门授权的新应用等。
第八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民政局、计生委、卫生局、人事局、教育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信息系统中的有效使用和功能开发。
第九条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应当在社会保障卡内设置密钥,实现社会保障卡持卡人设置个人密码的功能。
第十条本市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面向市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
第十一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可以申领社会保障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应当到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办理下列手续:
(一)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三)到指定地点提供生物特征的有关信息。
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外地、外籍)享受本市社会保障、缴纳住房公积金或享有其他市民服务待遇的,按照各相关业务部门管理的需要,参照本办法申领社会保障卡。
第十二条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读卡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部门向市民开放的业务信息。
第十三条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应当公布《社会保障卡使用指南》,明确社会保障卡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社会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为15年。
第十五条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按统一标准制作社会保障卡,记录个人信息,并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第十六条持卡人在其基础信息变更后,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证明在15日内到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更改卡内相应信息。
第十七条社会保障卡有效使用期届满一个月前,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应当提示持卡人及时办理换领手续。持卡人可以向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申请换领。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注销社会保障卡:
(一)持卡人死亡的;
(二)其他原因失去社会保障卡使用意义的。
第十九条发生如下情况的,社会保障卡将被拒绝使用:
(一)卡面严重磨损、残缺,不能读写的;
(二)超过使用期限的;
(三)其他不符合相关管理和应用要求的。
第二十条有如下情形的,持卡人可以向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一)社会保障卡有效期限届满的;
(二)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三)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四)社会保障卡卡面信息变更的;
(五)具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社会保障卡在发放之日起一年内存在质量问题的,由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负责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换领费用。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挂失。挂失分为电话预挂失和书面挂失,持卡人在电话挂失后2个工作日内应携带有效证件到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及其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手续,否则电话预挂失失效。
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应当在接到电话1小时或书面挂失信息后4小时内冻结该卡的使用,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由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在挂失后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或其网点办理解挂手续,持卡人已办理补卡手续的不再办理解挂手续。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并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社会保障卡的,持卡人可以向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或其网点申请补领。
第二十三条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或其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放社会保障卡。
换领或者补领社会保障卡的,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或其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15日内完成换发或者补发工作。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和补领期间,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持卡人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的基本需求。具体措施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障卡的有关收费应按照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障卡的,由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给予批评并收回已发社会保障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或者恶意攻击、破坏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和更换发生争议的,持卡人可以向市市民服务信息中心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九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是用于住房的一种资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和返还性的特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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