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限责任例外的适用限制与扩展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11:33:44 51 人看过

1、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程序法中的限制。

这一制度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的正义。对特定法律关系中股东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属于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只有经过实体问题的审理并在生效裁判中确定才可否定股东之有限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诉讼程序中,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是不能因某个相关联的判决的既判力的扩张而适用的。

2、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其他实体法中的扩展。

目前,我国立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仅在公司法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其适用的范围仅仅是对债权人利益的补偿。而事实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的利益主体不仅可以包括公司债权人,还可能包括公司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如美国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有近6个州通过宪法或者法律形式规定,强制股东对公司所欠雇员的工资负完全的个人责任。17由此可见,为了保护其他主体之利益,限制和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税法、环境法、及劳动法这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领域里,适当的引入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制度,必将有效的发挥这一制度在公司股东与社会利益平衡中的作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7日 01: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企业的股东是否具有涉外有限责任的股权
    执行涉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条件:境外债务人必须在国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境外债务人投资兴办的合资、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无利润可分配;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合资他方或其他股东的同意;必须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同意;股权转让不得改变企业的外资性质。企业股东是否列支工资股东不参与经营的,一般从每年的分红中获得收益,不领取工资,参与经营的,可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报酬,另不影响每年分红收益,总之股东是否有职务、有工资可协商确定,协商后应在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股东并不是职工,不享有工资报酬,但其中股东同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劳动关系上其身份是职工,并非股东,与其他职工享有的权利同等,没有特权,应当同工同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
    2023-07-26
    166人看过
  • 股东作为诉讼主体有哪些持股比例的限制
    (1)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公司法》第39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3)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公司法》第102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2023-06-20
    90人看过
  • 股东优先购买权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A环保公司于2001年2月14日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为案外人B有限责任公司及含张某、严某、谢某在内的九名自然人。张某、严某、谢某分别出资7万元、13万元及20万元。章程第16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章程第17条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其中第(十)项规定的职权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2005年9月26日,A环保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以下决议:同意股东严某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3%的股权转让给谢某;股权转让后,谢某出资额上升至33万元,持股比例为33%。参加这次股东会的股东
    2023-04-27
    254人看过
  • 责任限制与责任限制额
    确定责任限制额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船价制度,即将责任限制额确定在船价和运费范围内,不论该航次发生几起海损事故,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基金只有一项。另一种是金额制度,如《海牙规则》第4条第5款规定:货物灭失或毁损的最高赔偿额为每件或每计费单位100英镑或与其等值的其他货币。1957年在布鲁塞尔通过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及1976年在伦敦通过的《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均采用单一的金额制度,并对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基金,按每一事故确定,通称每次事故制度,即一次事故,一项基金,每次事故责任限制基金累计之和为该航次总计责任限制基金,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规定,援引责任限制条款须符合下列条件:(1)适用主体是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理人、经营人,以及船长、船员和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理人、经营人服务的其他受雇人。(2)船舶是航海船。(3)赔偿责任
    2023-04-23
    494人看过
  • 有限责任企业未清算破产股东的责任有哪些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这与无限公司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仅是公司的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不同的。这也是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最根本的区别。这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时,是用公司的资产来进行清偿的,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这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缴纳其所认购的出资,而自己的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的。虽然公司清偿债务时可以用股东的出资来清偿,但这时股东的出资属于公司所有而非股东所有,在法律上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主体。因此,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于公司的而不是对于公司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认缴出资,而对于公司债务,公司是以属于自己的全部资产为总担保的。我国《公司法》第19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
    2023-02-25
    153人看过
  • 公司法人制度下的股东有限责任
    责任,法人,股东,财产,公司,人格公司法人制度下的股东有限责任由于法人人格的确定,因此合乎逻辑地产生了法人的独立财产,独立责任。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意味着将个人出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了公司,公司拥有由每一个成员投资所形成的集合财产所有权,作为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以此为基础,再加上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对外承担独立责任。在此种体制之下,由于财产所有权的分离,导致了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也发生了分离,股东是自然人人格,而公司是法人人格,各自独立,互不替代。公司的责任只能由公司自己承担,而与股东无涉。就股东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其投入某一公司的财产往往只是其个人全部财产之一部分,而非倾其所有。假若其所投资的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风险导致亏损、负债,直至破产,公司也只以其自身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股东所损失的充其量只是其投入该公司的那一部分财产,而未投入的其余财产(有可能是更大部分)则与公司债务无任何法律牵连关系。即城
    2023-06-09
    486人看过
  • 死刑的适用限制有哪些?为何有这些限制?
    限制死刑适用的情形如下。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一、70岁以上会判死刑吗七十岁以上但未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犯法的,是可以被判死刑的。根据法律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3、死刑的执行程序。死刑,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我国现行的刑法
    2023-03-06
    136人看过
  • 名义股东权益与有限责任的区别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为准。名义股东的含义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有时还叫人头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实践中,某些公司投资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参与公司,但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经营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义冠名于公司,使另一人成为公司形式意义上的股东,投资人自己则在幕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该投资人即是实际股东,另一人则为名义股东。《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2023-08-09
    489人看过
  • 股东的起诉权有哪些限制?
    股东的诉讼权具体如下:一、直接诉讼,有以下情形:1、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职责。3、不能行使查阅权。4、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5、解散公司。二、派生诉讼,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应由公司来起诉,但由于各种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公司不起诉,这时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诉讼,这时原告是股东(正常情况下原告应是公司)隐名股东要退股时,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
    2023-07-03
    493人看过
  • 票据抗辩限制有哪些例外
    票据抗辩是一方防御及对抗他方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抗辩既是一项诉讼上的权利,又是一项民事上的实体权利。抗辩权所针对的是相对人(诉讼中一般表现为原告)的票据权利。鉴于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请求并非均以权利为依据,因此,诉讼上的抗辩有两种情况:(1)票据权利否认之抗辩。即被告从根本上否认原告票据权利的存在从而对抗原告的请求。比如,甲伪造乙的签名向丙签发一张票据,当丙向乙行使权利时,乙可以进行权利否认之抗辩。此种抗辩有两种:一是票据权利未发生之抗辩。如未成年人签发的票据,票据形式不合法等;二是票据权利已消灭的抗辩。如票据权利已过时效、票据追索权因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2)拒绝履行票据义务之抗辩。即被告不否认原告票据权利的存在,只是认为自己有法定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而对抗原告的请求。此所谓法定的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即为实体上的抗辩权。实体上的抗辩权的发生依据并非双方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存在,或业已消灭,
    2023-05-01
    72人看过
  • 我国股东出资的限制有哪些
    第一种,股权的出资比例有限制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全部股东不可能全部以股权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必须有股东以货币出资,而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资资本的30%。第二种,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严格限制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详情如下:1、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
    2023-04-27
    229人看过
  • 股东责任范围及限制
    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如下: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
    2023-07-19
    414人看过
  • 破产企业中股东的有限责任与责任问题
    公司破产时股东是否承担责任要按具体情况而定,情况如下:1、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破产时股东不承担责任;2、股东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破产时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规定,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公司破产如何追究股东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2023-07-12
    275人看过
  • 股东权利限制有哪些方式
    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三是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一、该怎么证明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23-06-28
    436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条件是怎样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2-03
      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条件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以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属于个别适用。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制吗?什么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参与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8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
    • 限制转让股份的股东有哪些限制?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10
      股东转让股份有以下限制: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法律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 相关规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例外情形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09
      公司法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否定制度,规定在股东滥用其权利时适
    • 与责任限制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30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称为综合责任限制或总体责任限制,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合(一般理解为某一特定事故)所产生的总的或者说是全部的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而言,当这种总的赔偿责任超过法律规责任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