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31:17 155 人看过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刑诉法第170条规定了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此类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及侵占案。法律将这类案件对行为人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行使,是否向法院起诉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不主动干预。是考虑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97刑法将侵占案列入告诉才处理案件,也是考虑到被害人对涉及自己的财产有实际处分权,对他人侵占的财产是否起诉追究有权自行决定。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是对79刑诉法关于法院直接受理的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的修改,既符合自诉案件的要求,又有利于防止公检法三机关在立案范围上的互相推诿,可以避免发生因对不需要侦查认识理解不一致而拒绝受理致使被害人控告无门。

构成这类自诉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害人需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条件说明,一方面自诉案件是直接侵犯被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因此起诉的主体原则上是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即被害人向法院直接起诉;另一方面,被害人在行使自诉权时,应当履行举证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从案件性质上讲,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应指犯罪的性质不严重,情节和后果也不严重,社会影响也不大。也就是说应从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轻微的刑事案件,而不能仅从后果来看是否轻微。为了进一步明确此类自诉案件的范围,防止三机关之间在立案受理上出现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六家单位在共同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种案件被确定为由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解决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而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不严重、不需要侦查而不予立案,从而保证被害人控告权的行使。但是这类案件在赋予被害人起诉权的同时,也加重了被害人的义务,即须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当此类案件发案时被害人尚不明确谁是犯罪行为人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时,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控告,公安机关应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也就是说能否作为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有无充足证据决定的。当被害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时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而成为自诉案件,而没有足够的证据时,被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即使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不主动地报案和控告,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并认为有必要时也应立案侦查,因为这类案件不同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被害人不控告不起诉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进行立案侦查。只有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也才能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诉法为了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被害人状告无门的难题,充分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积极追究犯罪,避免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放纵犯罪现象的出现,增设了新的自诉案件种类,作为公诉案件的补充。构成这类自诉案件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被害人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的充分证据;二是被告人的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即不属于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三是被告人所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四是公安或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及起诉,但事实上没有进行这项诉讼活动。

在这里有必要对不予追究稍作分析,根据刑诉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不予追究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并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形式,在实践中认识并不一致,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指不立案和不起诉。笔者认为还应包括撤消案件。构成这种自诉案件,可以说是由公诉案件转化成的自诉案件。也就是说这类犯罪案件本应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并应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在公安和检察机关不予追诉,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和实现的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性的起诉方式。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既包括在公诉程序中请求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和起诉的权利,也包括在自诉程序中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从刑诉法就被害人的追诉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公诉程序中,从控告犯罪,要求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到请求提起公诉,直至向法院提起自诉,其追诉权具有可转化性,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公安和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时才能提起自诉。因此,形成这种新类型的自诉案件,就本质而言,是由公诉案件转化而成的自诉案件。这种可转化性就是公诉权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转化,成为自诉权,从而更全面地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利、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自诉人的范围

自诉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确定自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实际上就是解决谁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自诉的资格问题。只有具备法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自诉人。除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其他人能否提起自诉,又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以什么身份提起?对此刑诉法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是否这些人都是自诉人,有必要作具体分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5日 20: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刑事自诉相关文章
  •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协调制度,尝试引进协调办案这一新的结案方式,用于化解越来越复杂的行政争议,使得一大批行政诉讼案件得以“案结事了”,有效地缓解了公民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理论界对于构建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呼声也因此愈来愈高,一些专家学者建议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引入行政诉讼协调制度,使原告、被告与法院三方都能受益。2006年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和坚持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协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和解。”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协调、和解这类带有调解实质的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行政诉讼之中。为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根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谈一下自己对行政诉讼协调的案件类型、原则、程序和结案方式的认识。一、当
    2023-06-06
    156人看过
  •  刑事案件起诉后的诉讼时效问题
    刑事案件中,追诉期限即法定追诉期,指犯罪嫌疑人被追诉的期限。根据最高刑期和是否有证据取得情况,追诉期限可长达20年。若最高刑期不超过5年,则5年内未取得证据无法再提起公诉。追诉期限对于刑事案件至关重要,是判断案件是否达到追诉时效的关键。刑事案件中,没有有效期的概念,只有追诉期限的概念。刑事案件的有效期从5年到20年不等,所谓刑事案件的有效期其实就是法定追诉期。而刑事案件的追诉期必须要结合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面临的最高刑,如果最高刑期都不会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可是在5年之内没有取得任何的证据,5年之后就无法再提起公诉了。刑事案件起诉后的追诉期限可以延长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起诉后的追诉期限为一定期间,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审判终结之日止。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个期限可以被延长。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等案件,根据刑法的规定,追诉期限可以延
    2023-10-18
    456人看过
  • 试谈取保候审制度的几个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具有一系列的优越性:一是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避免一些轻罪出现审前羁押时间超出最终审判确定刑期现象的发生;二是有利于减少羁押看管场所花费的大量资金投入,实现国家资源的节约;三是有利于减少犯罪恶习的交叉感染,避免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根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共同羁押的环境,而发生思想恶性转变,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在认识到取保候审制度巨大优越性的同时,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了取保候审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值得我们注意并加以解决。一、取保候审适用标准的主观色彩过浓,缺乏客观标准的规制,造成了适用中的混乱现象。1、因适用标准过于主观,造成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的不均衡。《刑事诉讼法》
    2023-06-11
    307人看过
  • 谈新破产法应完善的几个问题
    据世界银行目前发布的一份专题报告称,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我国发生了数万起国有企业破产案。颁布于1986年并且已经试行了17年的企业破产法,因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并且体现了过多的计划经济和行政干预的色彩,更重要的是其缺乏许多基本的破产规则,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此,笔者结合国有企业因脱审而被吊销登记的情况也十分普遍。对于这种申请注销或吊销登记的企业是否具有破产主体资格,试行的破产法中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不利于审判实践。张雪梅
    2023-06-06
    90人看过
  • 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
    针对近几年来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总结审判经验,对司法实践中的许多重大、疑难问题提出了初步的解决意见。现就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介绍如下:一、商标受让人未取得专用权之前提起侵权之诉的条件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至转让公告前受让人尚未实际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受让人是否能够起诉,以何种身份起诉在实践上有争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核准公告前,商标权仍然由转让人享有,受让人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无权起诉。但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授予受让人对此后的侵犯商标权行为起诉权的,受让人可以起诉。二、侵犯商标权案件的中止问题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并请求中止诉讼的,一般不中止诉讼,但被控侵权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商标并有充分
    2023-04-23
    72人看过
  • 略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几个问题
    犯罪行为在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同时,也使国家、集体财产受到侵犯,公民利益遭受损失。我国采用的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补偿问题,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较为薄弱,立法技术上存在问题,给审判实践带来一定困难。本文拟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价值取向入手做一分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价值取向(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民事诉讼1.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性质完全不同,刑事诉讼属于公法范畴,民事诉讼是私法范畴;刑事诉讼的本质是国家如何在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之间达成平衡,民事诉讼则是国家通过司法权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故两者在诉讼目的、诉讼原则、诉讼规则上均有较大的区别。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原告人因被告人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形成,诉讼标的具有民事性质;其次,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
    2023-04-22
    95人看过
  • 法院怎么处理刑事自诉的立案问题
    如果想要提起刑事自诉,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1、提起自诉的受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2、被告的相关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住址信息、联系电话等;3、提起自诉的自诉状,其中要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经过以及犯罪结果交代清楚;4、现有的所有的证据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均需准备一份。一、信贷纠纷怎么起诉1、确定诉讼管辖的法院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主要是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种方式确定,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可能会对诉讼纠纷可能管辖的法院作出选择,双方经过协商约定好管辖的法院。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按照法定管辖来觉得,一般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等管辖法院,不同类型的合同,其管辖法院也有所不同,具体需要看法律规定。2、书写起诉状,整理好相关的诉讼材料到法院起诉,需要有起诉状,原被告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有诉讼代理人的,还需要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现有证据包括合同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材料,要求是原
    2023-03-12
    183人看过
  • 对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几个问题的探讨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为提高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作有罪供述的前提下,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而制订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这一庭审方式的启动,对提高办案效率无疑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一种新的尝试,不可避免地有不完备之处。笔者通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对该程序提出以下看法,以期在立法中加以完善。一、关于提高诉讼效率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社会潜在的矛盾不可避免,社会治安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犯罪有呈上升的趋势,有关方面公布的数字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刑事案件的增多不可避免,案多人少的矛盾仍为十分突出。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由于适用范围过窄,大量的案件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普通程序又有严格的规定性,用这种程序模式
    2023-06-11
    336人看过
  • 关于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问题
    当前,审判实践中,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不细致、不严谨,造成不够立案条件的案件按自诉案件予以立案,而一些具备了立案条件的案件又久拖不立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立案时,没有科学地掌握不同类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没有按不同类型的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进行审查,而是仍然按照传统经验所确定的自诉案件一般立案条件进行审查。笔者认为,对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把好立案关,应在把握自诉案件的一般立案条件和三种不同类型的自诉案件的特殊条件下,进行审查。1、首先要进行审查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立案的一般条件。对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符合上述一般条件,即可立案。但对于刑诉法第170条第2、3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仅有一般条件还不足以符合立案审查的标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立案审查时,还必须审查是否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所特别规定的八类案件。对于公诉
    2023-06-11
    348人看过
  • 刑事辩护技巧漫谈(四)——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角色就像医院中的医生对病人一样,对嫌疑人至关重要。律师的百分之一的失误,对嫌疑人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幸。因此我在刑事辩护中更加谨慎认真,并归纳了一些注意点供朋友参考。一、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公安、检查机关送至法院的起诉材料,并非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我遇到过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情况,认真发现并利用这些诉讼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在法庭上准确地利用公安、检查人员工作中的瑕疵,可以使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查人员沟通,发现有利证据及时申请采集或公证采集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
    2023-06-11
    216人看过
  • 关于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关管辖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刑事自诉案件有关管辖问题的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苏高法〔2001〕30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刑事自诉案件的有关管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下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般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控告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
    2023-06-11
    189人看过
  • 浅谈与执行股权相关的几个问题
    《公司法》颁布之前,股权的概念是以投资权益的形式出现的。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1993年的《公司法》中首次出现了股权的概念。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将投资权益与股权列为可执行标的,从而确立了我国司法机关执行公司内部股权分红股息和红利以及股权转让的法律制度。一、执行股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1、投资权益与股权《执行规定》第53—55条中使用了投资权益或股权。笔者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投资权益的主体是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因向公司出资而成为股东,也可因参与成立合伙企业而投资。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向土地山林投资,这些因其它投资而取得的财产权益应该是投资权益。而股权属于公司法中的概念,是一种独立于物权债权之外的法
    2023-06-19
    351人看过
  • 浅谈塑钢窗制作安装的几个问题
    塑钢门窗是继木、铁、铝门窗之后,在90年代中期被国家积极推广的的一种门窗形式。由于其价格较低,性能价格比较好,现仍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以中小型企业偏多,在塑钢门窗的制作安装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欲对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因为塑钢门和窗的制作很相似,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只讨论塑钢窗。关键词:塑钢窗制作安装塑钢门窗是继木、铁、铝门窗之后,在90年代中期被国家积极推广的的一种门窗形式。由于其价格较低,性能价格比较好,现仍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以中小型企业偏多,在塑钢门窗的制作安装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欲对塑钢门窗制作、安装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因为塑钢门和窗的制作很相似,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只讨论塑钢窗。一、关于塑钢窗的搭接量。塑钢窗框与窗扇采用搭接方式进行密封,扇与框的搭接部分称为搭接量。行业标准对搭接量没做规定。对于平开窗,搭接量一
    2023-06-10
    465人看过
  • 浅谈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几个问题
    1998年济南中迪多媒体产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迪公司)以365个成语故事为题材,创作了365集儿童动画片《中国成语故事大全》(下简称《故事大全》),并委托山东齐鲁音像出版社以VCD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2001年初,中迪公司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省市的市场上发现了大量的侵权音像制品《成语故事大王》(下简称《故事大王》)。其内容完全是从中迪公司创作的《故事大全》中抄袭而来,包装上标注是由黑龙江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中迪公司遂委托我所在山东、河南和山西等地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至今,案件有的正在一审程序中,有的已审理完结,有的已进入二审程序。在这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被告销售的侵权音像制品是一样的,都是《故事大王》,而且被告都是销售商,但在侵权认定上,不同的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对内容相同的音像制品,怎样认定侵权;内容相同,而出版社和名称不同的音像制品,有以下几种可能性:(一)同一著作权人授权不同
    2023-06-08
    143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 更多>

    #刑事自诉
    相关咨询
    • 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受案方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1-10
      《刑法》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 律师关于撤回自诉和撤销案件的几个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07
      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法院说服被害人撤诉或驳回起诉。如婆婆起诉儿媳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属于家庭纠纷不构成犯罪,说服婆婆撤诉。 2、自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提供不出充分犯罪证据的,法院说服被害人撤诉或驳回起诉。 3、在法院判决前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的,法院不再判决,由自诉人写撤诉书备案
    • 刑事案件期限刑事案件律师询问哪个问题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7
      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读方式,就看哪一种解读更有理有据。 咨询只解决寻找律师的问题,通过
    • 个问题刑事公诉案件怎么和解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1.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真实悔罪。 2.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期限等。 3.被害人自愿和解,并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摁指印。
    • 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有几个阶段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02
      刑事一般案件是三个,特殊案件是四个。 1、侦查阶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前刑事拘留最长37天,逮捕后,二至三个月内侦查终结。 2、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期限为一个月,可延长半个月。 3、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专门法院负责。期限是二到三个月,特殊的可再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