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损害赔偿的类型和范围具体是怎样的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解除对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这里的违约行为一般指根本违约,包括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总的来说,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二,管理、维修标的物产生的费用,或准备履行而支付的费用。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
第三,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支出的费用,即返还利益;
第四,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
当然,在确定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时,同样要适用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标准和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基本限定规则。
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合同解除后,当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对这里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源于《民法典》的表述,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一般来讲,可得利益即英美法上的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大陆法系的所失利益或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第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损失。第三,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同解除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所设之规则除旨在鼓励交易外,更为重要之目的是矫正当事人间因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利益失衡,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就是其中一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合同解除后,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合同解除,通常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任意解除。前三种解除情形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任意解除在我国《民法典》总则中没有规定,而是体现在《民法典》分则中。一般情况下: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三、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一)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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