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登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5 23:17:17 102 人看过

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登记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一般是无权再租赁登记的。

居住权人一般没有出租房屋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设立居住权有什么权利

设立居住权后,居住权人有以下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三、设立居住权的条件

1.合法性:居住权的首要条件是拥有合法身份。只有身份合法的人才能享有合法的居住权。

2.无偿性:设立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之间有其他约定。这意味着居住权人不应对住宅获得任何形式的收益或处分。

3.书面合同:居住权的设立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4.登记机构备案:设立居住权后,还应在登记机构进行居住权登记,这样居住权才会正式设立并生效。

5.目的:居住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居住权人只对该住宅占有和使用,但不能从中获取收益或处分该房产。

6.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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