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2]24号);
(四)《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六)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3]7号);
(七)《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普府[2012]60号);
(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普府[2014]63号)
(九)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2]73号);
(十)《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
(十二)市、区有关部门的其他相关文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赔偿的规定
(一)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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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市建设部门在项目审批的基础上,对居民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回收。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具体工作...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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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依据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9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补偿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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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9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 1、征收程序安排; 2、有证房屋的补偿安置; 3、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或置换; 4、无证房屋的处理程序与区分补偿安置; 5、住改商房屋的补偿安置; 6、交易房屋的补偿安置; 7、住房困难户的安置; 8、作出补偿决定工作进度安排; 9、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答辩; 10、补偿纠纷的诉讼; 11、非诉强制执行申请; 12、申请诉讼强制搬迁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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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依据是什么?山东在线咨询 2022-04-18《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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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1-1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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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征收房屋及补偿政策有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1《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