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建筑工程进行验收,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房屋验收合格的条件是什么
房屋验收合格的条件:
1、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2、房屋已经竣工验收;
3、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4、供水供电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5、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房屋验收的流程是什么
房屋验收流程:
1、检查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记录表,检查面积实测表,了解住宅实际面积,管道分布竣工图;
2、开发商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验收交接;
3、购房者检查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商品房产权证,开发商提供住房质量保证和住房使用说明;
4、签署房屋交接书。
三、不能拒绝接房的开发商可以拒绝开发商收房么
交房时开发商没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证件,可以拒绝收房。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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