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听证制度的概念
行政诉讼听证制度主要包括了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听证制度和行政诉讼案件再审听证制度。行政诉讼立案听证制度是指起诉人起诉时提供材料不全,诉讼请求不明确,难以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案件,在听证过程中,先由审判人员针对起诉人起诉时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指导,再由起诉人进行陈述和举证,最后由审判人员根据起诉人所陈述内容和举证材料,给予进一步的指导和释明。[1]而行政诉讼再审听证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行政诉讼法院裁判文书,认为有错误,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再审条件,在立案再审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二、行政诉讼听证制度的目的
(一)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听证制度的设立意义
行政诉讼立案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力度,防止由于起诉人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影响诉权的行使。公民对提起行政诉讼程序知之甚少,设立立案听证制度,就是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指导,使其能明确诉讼流程,以节省审判工作中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其主要内容包括起诉人经过法院在听证中的指导和释明后,依法更正诉讼请求,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此,实施此项制度的目的主要是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案件再审听证制度的设立意义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听证制度就是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行政诉讼法院裁判文书,认为有错误,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案件符合再审条件,在立案再审之前应当举行听证。建立该制度不仅是司法审判公开、公正、公平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缓解当事人对法院的对立情绪,保障案件及时、顺利地审结。
三、行政诉讼听证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在立案再审之前要举行听证,而具体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举行听证程序或者听证程序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应当认真规范。
(一)适用于行政诉讼案件听证程序的案件范围
听证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复查法官听证这个过程,对案件有更深层次、全面地了解,因此在行政诉讼案件听证中,不是单纯的对案件进行辩论和引用证据论证,而是在行政诉讼案件进入到法院审查中之后,在立案阶段或者申请再审后的法院审查裁判阶段,举行行政诉讼听证程序,来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最大限度的节省司法资源。
(二)行政诉讼听证的参加人员及听证内容
听证的主持人是负责复查工作的法官,书记员要将听证的整个过程如实记录下来,并且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参加到行政诉讼听证程序中,并就所关心和需要向法院咨询和解释的问题听取意见。双方当事人以及作为中间主持人的法院都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者对行政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和递交的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解释。故笔者认为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参加听证,听证应当围绕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的申诉内容进行,参加听证的人员均可陈述意见、表达观点。[2]
(三)规范合理的主持人制度
为了保证行政听证过程中的客观公正,听证的主持人是负责复查工作的法官,书记员要将听证的整个过程如实记录下来,因此法院作为行政诉讼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应当遵守《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法院和审判人员的回避原则,保证听证主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客观。
综上,就是在听证程序当中的主持人需要独立、高效、有威望,这样才能在这个重要的中间环节保证听证制度的顺利进行。[3]
(四)如何传唤当事人参加听证以及当事人不参加听证如何处理
确定听证日期后,是用传票传唤当事人来参加听证,还是用通知的形式通知当事人来参加听证?笔者认为,由于举行行政诉讼听证是当事人申请、案件再审之前的必经程序,在采取何种形式传唤当事人参加听证,应考虑到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的后果,否则听证易流于形式,故采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参加听证比较适宜。如果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可视为其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如其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听证应继续举行。
(五)行政诉讼听证中的代理制度
我国规定了听证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使行政处罚更为公开和公正,但生活中并不是每个行政相对人都对法律有深刻、专业的认识。因此听证制度中的行政相对人也应当委托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作为其代理人来为自己说话。借鉴外国听证中的一些相关经验,可由行政相对人的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共同听证,规定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行政诉讼听证的相关制度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的逐渐改革,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于上访这种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衡的法律观念的提升,都进一步对我国立法、司法、执法等各个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我国行政诉讼程序当中引用听证制度不仅是对我国的行政诉讼体系的更新和完善,也是构建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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