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申办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法人代表、计划投入资金规模、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占地和面积、拟开办时间。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校园建筑用地为自有产权的需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校园建筑用地为租赁的需提供。
验原件收复印件;拟办地属教育用地的,不用出具。
教育机构是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本项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协议书应包括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各自的权利、责任等以及共同商定的其它事项,合作双方签名按手印。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教育局窗口(网址: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webcenternologin/findServiceItemByWhere.action?gId=28flag=0onlineListSearch=1gropName=东莞教育局),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根据审批事项申请要求,填写表格,上传电子材料,完成网上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核查,教育局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4.许可决定:我局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批复或办学许可证。我局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筹设自审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设立、变更自审批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终止自审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我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根据市教育局公布的办事指南,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核查,教育局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4.许可决定:我局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批复或办学许可证。我局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筹设自审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设立、变更自审批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终止自审批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我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1号机关二号大院7号楼305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10年)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广东省实施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2017年)
第八条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1995年)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主席令第69号)(1996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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