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5 06:10:05 327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审理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以及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审理情形包括: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原告或者被告死亡、没有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当事人超过法定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等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可能会导致民事诉讼的审理无法继续进行,需要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原告或者被告死亡、没有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当事人超过法定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等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可能会导致民事诉讼的审理无法继续进行,需要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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