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2 20:14:18 158 人看过

保险能够保障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失业保险就是用于应对由于突然失去工作后没有收入的情况。不同地区按照经济发展的情况,个人缴纳保险费用的情况不同导致失业保险的补贴不同。那么经济发达的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一、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适用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4、国家机关及其劳动合同制职工;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6、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7、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员工;

8、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二、厦门市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七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保机构备案。

个人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在二个月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向社保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可以帮助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社保机构应当在三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在《劳动就业手册》上载明,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六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又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八条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2、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3、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发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二人户)标准的水平,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2、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

3、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第二十条

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根据社保机构核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由本人凭《劳动就业手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必须按照社保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逾期未领,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处理。

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根据社保机构核定的领取生活补助金标准,凭《社会保险登记卡》到社保机构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可以向社保机构分别申请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重新就业补贴。

第二十七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失业保险费随之转迁。

由此可见,虽然失业保险能够在我们失业之后支撑一段时间的生活费用,但其并不是长久之计。想要支付生活开销,还必须找一份新工作。并且居委会或者其他组织也会对失业人士积极提供帮助。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具体如上所述,仅供参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1: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失业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设总则、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罚则和附则,共6章33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从单位来讲,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个人来讲,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适用《条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二是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来源和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所需资金来源于四个部分: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这是基金的主要来源;财政补贴,这是政府负担的一部分;基金利息,这是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收益部分;其他资金,主要是指对不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征收的滞纳金等。失业保险费由城镇企业
    2023-05-09
    223人看过
  • 厦门失业保险办理条件
    一、失业保险是什么?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二、领取标准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5%标准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80%标准发放。三、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
    2023-05-08
    87人看过
  • 厦门最新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是什么
    厦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厦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在厦门只要按时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在面临暂时性失业时可领取失业保险金。那么,在厦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呢?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如下: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多久?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
    2023-05-05
    151人看过
  • 厦门儿童抚养权的具体内容
    一、厦门儿童抚养权的具体内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行使哪些权利1、应当坚决要求行使探视权,且必须与孩子保持不间断的亲密接触。2、如果对方阻碍探视权的行使,那么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尽可能的收集具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学习、成长不利的证据。4、一旦
    2023-04-26
    222人看过
  • 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具体的内容
    一、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具体的内容1、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就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扩大到各种所有制和各类组织形式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人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集中调剂使用。3、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为鼓励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减少伤亡事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
    2023-04-12
    195人看过
  • 《失业保险条例》都有哪些内容
    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023-05-09
    40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8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关系和失业保险费随之转迁。
    • 厦门市的失业保险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3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2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35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21
      财政部门依法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 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1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3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