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金保险有哪些分类
(1)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
单人年金是只向一个人支付年金,向二人或更多的人支付年金则称为联合年金。联合年金的两种重要形式是联合生存年金、联合和最后生存者年金。
(2)按保险费缴付方式分类
年金保险可以用一次缴清保险费(趸缴保费)方式购买,也可以用分期缴费方式购买。个人可以动用储蓄使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年金保险。分期缴费方式可以是定期缴费,如在一个规定时间内按年缴费,也可以是灵活的缴费。
(3)按年金开始给付的日期分类
按照这种方式分类,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即期年金是从购买日期后的一个给付间隔期(月、季、半年或年)后开始给付第一次年金,它必须用趸缴保费方式购买。个人年金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缴清全部年金保险保险费之后才会给付年金.延明年金是在隔了一定时期后开始给付年金,这个一定时期必须比一个给付间隔期长。
(4)按有偿还特征分类
按照这种分类,年金保险可以分为纯粹终身年金和偿还式年金。纯粹终身年金就是典型年金保险,只要年金受领者生存,继续给付年金。偿还式年金是保证给付一定次数或金额的年金,在年金受领者死亡后要继续向其受益人给付剩余年金。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保证分期给付次数的终身年金。②分期偿还年金。③一次性给付剩余年金。
(5)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类
年金保险可以分为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前者年金给付金额是固定的,后者年金给付金额是按照投资收益调整的,以保持年金的实际购买力,对付通货膨胀。
-
如何处罚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或分公司
347人看过
-
如何依法惩处擅自设立分公司行为
161人看过
-
擅自设立商业银行会如何处罚呢
264人看过
-
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可以怎么处罚
494人看过
-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83人看过
-
怎样处理擅自决定设立分公司
185人看过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
擅自设立分公司如何处罚,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3-08-29擅自设立分公司,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会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设立登记。
-
根据规定擅自设立分公司的处罚标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5-141、对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行为,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
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形式如何确定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11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六条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
-
母如何有效防止全资子公司擅自对外担保。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30A为国有大型企业,A出全资设立了B(注册类型不是公司制。2、B全资控制类似C这样的公司100多家。由A直接控制B,为了防止资金风险,A最近几年根据总部的要求和内部管理的需要,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如何有效防止全资子公司违反母公司规定,是国有企业),A的目的是通过B控制众多的类似C这样的公司,A为最终控制人(重大决策等事项由A决定),B直接控制类似C这样的公司能有100多家,间接控制类似C这样的公司的直
-
擅自设立外资银行罪怎么判刑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2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银行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该当事人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