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主要业务为资金的保管和发放贷款等。银行工作人员每日接触大量资金、贵金属和各种类型的客户资料,很有可能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我国规定了各项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罪名,大部分罪名涉及刑事犯罪。农村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有哪些罪名?以下是主要罪名资料: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非法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的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3、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5、数额较大及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索贿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贿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二、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四、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一条,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七、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九、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公民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十、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数额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占数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十一、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归个人使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由于银行职员职务上的便利性过高,容易做出犯罪行为,故刑法要对其严格管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n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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