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7:21:30 223 人看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WTO后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不适应当今形势的需要,如强制仲裁、强制仲裁、强制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等仲裁的时效性模糊,法律适用于仲裁裁决机关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一些背离仲裁性质、背离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国际惯例相去甚远的缺陷,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扩大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协调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期;将预仲裁原则改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立劳动法院,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应不断完善,以适应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要充分保证人员素质,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程序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以其公平、经济的价值取向,为当事人所选择。如何发展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问题。但是,由于管理体制和程序制度上的一些弊端,影响了其优势的发挥。本文的目的是探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理论,并提出改革和完善的建议首先,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一)中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经历了建立、中止、恢复的过程,目前正处于发展时期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于1949年11月建立,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及时、合理地解决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制定了《劳动关系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庭审理程序。中央劳动部门还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部门。1950年6月,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据此,劳动部负责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联的代表在各地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同年10月,劳动部颁布了《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劳动争议,包括所有国有、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企业因用工、辞退、工资、工作时间、生活待遇、奖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原因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劳动纪律、工作规则、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和其他劳动争议。1954年,劳动部下发了关于解决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卫生等非企业单位劳动争议的指示。以上争议由上级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能解决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个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实施,初步建立了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54年,全国31个城市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20余万件,有效地保障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因理论指导错误而中止,认为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后,资产阶级消灭,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少。而且,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劳动争议的数量确实明显减少。如1953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5588件,1954年受理28117件,下降38.3%;1955年收治17514例,下降37.7%。因此,1955年7月以后,中共中央劳动部先后撤销了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包括劳动部劳动争议调解司、地方劳动局设立的调解所和分支机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规定》等规定在城市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不再单独执行。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后,信访部门按照集中处理的原则,实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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