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债务应当由所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是如下:
1.对象不同。合伙人是合伙企业中一种合伙方式;股东是专门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
2.承担的责任不同。有限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合伙人则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是以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等等。
三、合伙人劳务出资是否有工资要求
合伙人劳务出资是有工资要求的。
有些合伙人在企业中担任着职务,付出了劳动的,企业需要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合伙人一般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其主要职责是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n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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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0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不禁止用劳务出资。其立法原理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且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所以,如果允许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有可能造成合伙企业财产的不正当减损,危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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