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业病诊断结论超过时限,该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20:44 109 人看过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延长重新鉴定期限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医疗卫生机构作出诊断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当事人对设区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满意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可以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职业病诊断书的内容职业病诊断书应当明确诊断受检者是否患有职业病。患职业病的,还应当说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间)、治疗意见和复查时间。

内容:职业病诊断书应当包括职业病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等,诊断标准、诊断结论等,由三名以上经集体诊断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出具,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业病诊断证书》的规定,经审核并加盖专用章后,方为有效:根据卫生部〔2002〕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规定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所有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职业病预防的规定。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可以称为职业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职业史和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多年来

(5)诊断机构要求的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应当指出,劳动者可能无法提供上述全部信息,因此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提供。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信息。用人单位未提供或者未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职业健康和健康监测信息的,卫生行政部门视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测档案,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和疑似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如果雇主未能提供或未能提供诊断所需的信息,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报材料、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者鉴定结论,而卫生监督机构或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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