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管理,更好地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加强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但每户实际安置的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面积的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单价以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以内提取。各地区、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拆迁安置政策,坚决杜绝超面积安置。
二、加强拆迁安置房规范管理
(一)成立市拆迁安置房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各区政府有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按照“统一办证、统一管理”的要求,全面展开市区范围内已安置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登记工作,完善相关手续,规范办理证照。
(二)各区政府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对在建和已建的拆迁安置房进行登记造册,加快完善拆迁安置房前期建设手续,加快办理安置事宜的审核报批,对手续完备的已安置房屋尽快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拆迁安置房进入市场创造条件。
三、做好拆迁安置房回购工作
(一)对已办理入户手续但未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其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各区对其多余闲置的拆迁安置房进行回购;原则上委托原建设单位实施回购,回购人必须与原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及共有人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回购协议。对安置后已办理入户手续并实际居住的原则上不予回购。
(二)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发放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的项目,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可以由区成立的专门机构征询被拆迁人意见,在其本人自愿、并出具书面承诺书的前提下,可将尚未取得的产权调换房进行回购,并签订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房回购协议。
(三)回购的拆迁安置房必须滚动用于拆迁安置。各区应对回购的拆迁安置房单独建账立册,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拆迁安置房回购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拆迁安置房所在区域的土地取得成本、拆迁安置房建安价格,参考拆迁安置房所在区域同类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并扣除按政策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政府减免的规费后评估确定,由各区政府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四)对于符合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的被拆迁户,尚未安置的,只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已安置的,对其拆迁安置房不进行回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范围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各司其职,多渠道筹集房源,加快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进度,努力缩短被拆迁户在外过渡时间。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执行的督查力度,对违反拆迁安置政策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阅读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近年来,各地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和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加快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步伐,拆除了大量的棚户危房。各地政府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有些地方在房屋拆迁中问题较为
突出,被拆迁户集体到首都和各地政府上访、联名写信告状及抢占商品房的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从当前一些地方拆迁工作中暴露的问题看,其主要原因是拆迁量过大,超过了城市所能承受的经济能力,建设资金和安置用房不落实,被拆迁户不能如期回迁与安置;不依
法安置,自行过渡户过多,甚至让被拆迁户自行安置;拆迁补偿价格太低,没有认真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房屋拆迁建设要量力而行。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拆迁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量力而行”的指示,各地政府在城市建设中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本着既要搞好城市建设,又要关心群众切身利益的原则,对房屋拆迁实行总量控制,按计划进行
。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实施项目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拆迁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制度是加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对没有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拆迁建设资金不落实,以及不能按照规定落实一定比例
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周转房的拆迁建设项目,不得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单位未合法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不按拆迁许可证审批要求执行,侵犯了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管理机关要依法处罚,由此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拆迁单位给予赔偿并
承担全部责任。
三、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定要先签协议后拆迁,不能先拆后签或者不签就拆。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要按照《条例》第十四条处理。要允许被拆迁人采取“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拆
迁人在房屋拆除后必须履行协议。用于被拆迁人回迁用房或异地安置用房要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和建设质量。对其配套设施,必须同步建设,以保证被拆迁人基本生活需求。对遇特殊情况造成安置用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的,拆迁单位应向拆迁管理机关和被拆迁人说明原因,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逾期期间应按规定增加自行过渡补助费。
四、要合理确定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对于被拆迁房屋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定要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对所拆房屋按“建>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进行产权调换的,是非住宅的要按《条例》第二十条执行;是住宅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拆
迁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压低标准。
五、要妥善处理好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公正执法。因此,既要保护拆迁人的利益,又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出现了问题一定要本着依法办事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解决矛盾,以避免扩大矛盾,引起社会不安定。要
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对有关拆迁纠纷,拆迁管理机关要及时依法协调处理,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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