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如何保护私人财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8 04:53:36 110 人看过

主持人:

沈海平检察日报社法律经济部副主任

嘉宾:

钱明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阚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检察官

高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杨矿生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秦兵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议题一:房屋拆迁是城市改造的重要环节,也是对被拆迁人(房主)的房屋所有权的改变,应当具有正当性。如何界定和保障这一正当性?

主持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拆迁引发的相关问题已经相当严重。其中首要的问题是,开发商无需同房主协商就可以直接申请并获得政府许可进行拆迁,公民房屋所有权事实上已经变得非常脆弱,那么什么样的拆迁是正当的、合法的,而什么样的拆迁是不正当的、非法的?

钱明星:城市发展需要拆迁,没有拆迁就没有发展,但是,我们不能把拆迁建立在对私有财产的侵害上。在我国长期的拆迁历史中恰恰忽视了这个问题,只是到了最近,我们才关心起私人财产权问题,但立法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严重一点说,现在有的房屋拆迁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不但直接侵害了私人财产权,而且也引发了社会极大的不稳定,破坏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

当前的房屋拆迁有为城市公共利益的拆迁,也有纯为商业利益的拆迁,但目前的立法没有将两者区别对待。因此,首先必须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凡为修建公共道路、兴办医疗、文化、军事等设施而拆迁房屋的,是公益性拆迁,本身具有一定的正当性,政府在这种拆迁中可以有较多的发言权。而在公益性拆迁之外的商业性拆迁,是开发商为了赚取商业利润而进行的拆迁,这种拆迁应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来看待其正当性,并且必须依照商业模式而非现在的公益模式来拆迁,在补偿费用和安置上应给予所有权人及时、充分的补偿,决不能像现在这样让开发商大饱私囊。

杨矿生:现在的房屋拆迁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交错在一起的混合物,说它是行政行为是因为有政府的批准、许可;说它是民事行为是因为有开发商个人的拆迁开发。正本清源的说,拆迁应该是政府行为,是政府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的拆迁,这种拆迁的正当性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开发商出于商业性目的进行的拆迁不应该叫拆迁,其是一种民事行为,政府不应该介入,更不应该赋予开发商某些行政权力。目前一些开发商为了实现自己的商业利益,通过向政府公关的办法,获得政府的批准许可,取得对某块地段实施拆迁和开发的权利,从而开发商就可以挂上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私人财产权。所以说,当前的商业性拆迁很难说具有正当性。其实,商业性拆迁完全应该按市场规律操作,遵循另外的程序,而不应该按现在的公益性拆迁程序办理。

杨建顺:从正当性的角度看,无论是危旧房改造,还是新区开发,都符合现代城市化的大趋势。因此,无论是政府亲自进行,还是转由开发商进行,房屋拆迁的正当性是不可否认的。比如说,开发商要开发商品房或者旅游度假村,对于开发商来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赚钱,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断定其开发不具有正当性,不能说其完全是为了商业目的,因而不能批准拆迁。这里的关键在于,这种开发是否有利于城市化的发展,是否有利于改善或者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只要这些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其正当性就足够了。不过,仅仅借助政府权力,而忽略市场规律,或者仅仅强调城市化和公共利益,而忽略个人利益,这种正当性就应当受到质疑。因此,在拆迁具有正当性的前提下,还有一个利益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既要使房地产开发商获得经济效益,又要使居民通过拆迁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还要考虑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高卫:实际上,房屋拆迁不论其具体建设项目是什么,从城市的改造和发展上讲,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只是其公益性的程度或形式不同,这种公益性决定了政府参与拆迁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我国宪法既规定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也规定了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土地,房屋拆迁与所有权受保护并不矛盾。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体现拆迁的合理性,以减少日益增多的纠纷和诉讼。这一合理性应从三方面来把握:其一,拆迁目的是否正当,是否为城市发展或改善人们生活所必需;其二,拆迁程序是否正当;其三,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充分协调了各方利益。

■议题二:在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和安置上,如何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所有权?

主持人:当前开发商热衷于房屋拆迁的关键原因在于拆迁成本很低,而造成这一不公正结果的因素就是在补偿费用和安置问题上几乎是由开发商单方决定,房主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实际上,补偿费用和安置就是房主丧失房屋所有权的对价,房主对此岂能没有发言权?

钱明星:开发商是强者,房主是弱者,这一强一弱不仅表现在前者是有组织的经济势力强大的团体,还表现在信息的不对称上,前者拥有全面的信息。因此,应该有适当程序保障房主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的权利。首先,在房屋价格评估上,应取消由开发商聘请评估机构来评估的做法,采取公开、公正的程序如招标等方式来选择评估机构,保障公正评估。其次,应建立拆迁谈判机制,让房主和开发商有一个平等交流的机会,平等协商补偿费用和安置问题。在补偿问题上,完全等价有偿地补偿房主的损失是不可能的,完全满足开发商的利益更不应该,这里要贯彻适当补偿原则。适当补偿是从充分补偿被拆迁人利益的角度上而言的,补偿到什么程度才是适当的?这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拆迁补偿不仅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损失,而且还要补偿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当前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补偿数额过低,之所以过低,原因正在于只补偿被拆迁人的地上建造物,而不补偿其宅基地使用权。

杨建顺:虽然我们说拆迁中的开发利益应该返还社会,但实际上其中的大部分利益被开发商拿走,政府也从中得到了很多,惟独较少获得开发利益的就是被拆迁人。这一结果的出现,固然与目前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有较大关系,但和拆迁立法的不完善也有关。至少,从程序上看,拆迁补偿的重要原则即先协商后拆迁的原则必须得以贯彻执行;此外,从实体上看,国家应该制定拆迁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方式和方法。

杨矿生:很遗憾,目前有关的拆迁规定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模糊,或者根本就没有具体规定,被拆迁人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完全取决于开发商的实力和信誉。为解决这个问题,立法必须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在实体上,必须明确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拆迁是开发商收购被拆迁人的财产?还是将被拆迁人的财产作为股权投资?如果是收购,按什么价格收购?如果是股权投资,如何在开发商和被拆迁人之间分配开发利润?在程序上,要建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控程序。首先,要事先测算资金监控数额,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政府部门应对拆迁范围进行摸底调查,结合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料,确定监控资金数额,以保障被拆迁人能够按时、按标准得到补偿安置。其次,指定特定银行保管并监控该资金专款专用,其使用必须经过三方签字确认。

阚林:当前的房屋拆迁,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加之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都是由开发商一个人说了算,是霸王条款,被拆迁人同意也罢,不同意也罢,都得拆,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时,由于一部分被拆迁人有搭便车的心理,开发商又推出一些先搬迁先奖励的措施,造成被拆迁人之间在补偿上的不公平。因此,为保障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公平,立法应允许被拆迁人成立被拆迁人大会,由其商同开发商选定拆迁评估机构,公平合理地确定拆迁补偿费用和安置方案。

秦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它闭塞了被拆迁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渠道。依据该规定,被拆迁人不满开发商提出的补偿安置方案时,开发商可以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若房主不服,其只能就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以开发商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涉及合理性。因此,这对房主非常不利。

■议题三: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采取断电、断水等强行性措施是否合法?

主持人:从法律上看,拆迁人和房主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双方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无权对另一方采取强制手段,但在实际拆迁中,拆迁人却往往以断电、断水等措施强迫房主尤其是钉子户搬迁。这一做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阚林: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了房屋拆迁工作。当前,一些政府拆迁管理部门为了谋取单位利益,自己成立拆迁办(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往往是有关领导的家属、亲人等),替开发商拆迁房屋。为了早日拿到开发商许诺的提成或奖励,拆迁办就会凭借政府权威,采取粗暴手段强迫房主尽快搬迁。要杜绝这一现象,就应该禁止成立此类拆迁办从事拆迁工作。

高卫: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强制拆迁制度,但并没有明确拆迁可以采取断电、断水等粗暴措施。应该说,当前开发商的这些粗暴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杨建顺: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采取断电、断水等强行性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活,关系到公民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拆迁人乃至行政机关都不能采取。当然,如果在大型公共项目开发过程中,遇到个别的真正的钉子户,从制度的层面看,在进行立法或者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可以考虑相应的应对手段。但无论如何,断电、断水等影响公民基本生活的强行性措施绝对不允许滥用!

■议题四:房屋拆迁中允许实行强制拆迁,即在法院判决前拆毁被拆迁人的房产,这一制度是否存在合理性?

主持人: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可以在房主提起诉讼前强行拆迁,由此导致的后果是:1.法院无法审查该补偿费用或安置是否合理,因为房屋已经被拆毁;2.迫使法院维持拆迁,因为房屋拆迁已成定局,无法恢复原状。这种强制拆迁固然有利于提高效率,但是否兼顾了公平?

钱明星:这种强制拆迁是一种严重侵犯私人财产权的行为。个人的财产权,除了依照司法程序外,不被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像强制拆迁这样可以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剥夺个人的房屋所有权,确实是违背法律原则的。

秦兵: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房屋拆迁中的强制拆迁可以在法院审理前强行拆除房屋,房子都没有了,被拆迁人如何去举证拆迁补偿或安置不合理呢?被拆迁人的败诉也就在所难免了。

杨建顺:从法理上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产生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就是说,只要政府的拆迁命令已经作出,强制拆迁就获得了合法性。但是,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强制拆迁制度虽然有其一定的合法性,但还得和行政补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配套,否则就会成为侵犯私人利益的帮凶。如果强制拆迁最后被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为违法,应该予以赔偿;如果被确认为合法,则应该实行补偿。或者更加彻底一些,不必区分合法还是违法,只要是强制拆迁导致的危害或者利益的减少,拆迁人都必须负责填补。只要建立起这样的制度,强制拆迁的一系列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高卫:为保障将来法院能够公正审理这类案件,我认为现在的强制拆迁应该受到两点限制。一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己不能进行强制拆迁;二是在强制拆迁时应进行证据保全,为以后判断拆迁是否合理提供依据。

杨矿生:如果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强制拆迁,应当说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如果为商业性目的而在法院判决前给予强制拆迁,这就有问题了。因为,第一,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权力的介入应该保护弱者而非强者。第二,从法理上讲不通,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商业性拆迁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凡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决。行政部门事先强行拆迁,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粗暴干预。因此,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但是这一规定毫无道理,既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又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议题五: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屋拆迁立法,真正实现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主持人:房屋拆迁,实际上涉及到三方主体利益即房主的房屋所有权、政府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的开发权,从公正意义上说应该是由三者来分享开发利益,但目前的立法着重保护政府和开发商利益。从保障拆迁顺利进行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长远目标来看,构造一个维护三者利益平衡的法律系统势在必行。

杨建顺:面对目前拆迁领域的诸多问题,我认为,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欠缺必要的、明确的和公开的拆迁补偿标准。在今天的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拆迁的直接目的越来越多元化了,单纯地直接用于公益目的的征地越来越少,与之相对的商品房、休闲度假村等开发项目兴盛起来了。在这种背景下,加之公民的财产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现行的房屋拆迁立法。要真正实现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政府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就必须确立按市场价格补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标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对拆迁负有特别监督的职责,千万不要像眼下许多地方政府所做的那样,将补偿金总括性地包干给开发商,然后就一概不管不问了。因此,在立法的完善方面,有必要对政府的特别监督职责予以明确规定。

杨矿生:真正实现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必须从立法上解决以下问题:首先,房屋拆迁立法应将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与出于社会公益目的的拆迁区别开来;其次,对出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应确定特别的程序和原则。第一,商业拆迁规划立项时,应公告征求广大被拆迁人意见,确保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并建立被拆迁人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第二,拆迁评估机构应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第三,应建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专项监管制度;第四,取消对商业拆迁中的行政裁判制度,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强制拆迁;最后,政府应强化对开发商的管理,除检查规划、立项等工作外,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应发挥协调作用,但不应对被拆迁人作出强制性的行政决定。新闻背景

特别观点

■严重一点说,现在有的房屋拆迁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的对私人财产权的侵犯。

■开发商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政府不应该介入,更不应该给予开发商某些行政权力支持。

■拆迁补偿不仅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损失,而且还要补偿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使用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补偿安置的规定非常不合理,它闭塞了被拆迁人获得民事救济的渠道。

■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强制拆迁制度,但并没有明确拆迁可以采取停电、断水等粗暴措施。

■强制拆迁制度虽然有其一定的合法性,但还得和行政补偿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配套,否则就会成为侵犯私人利益的帮凶。房屋拆迁:如何保护私人财产

新闻背景:

近日,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说,城市建设规模、拆迁规模一定要和当地老百姓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要盲目扩大拆迁规模,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有些地方政府的领导搞形象工程而降低百姓的补偿标准。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违规拆迁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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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拆迁案件中,有一部分是拆迁房屋上的承租人因没有得到相应补偿而提起的诉讼,此种诉讼要么以被拆迁人为被告,要求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合理分配;要么直接以拆迁人为被告要求其给予补偿。在后者,因承租人对拆迁人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故法院一般会驳回其诉讼请求。而在前者的情况下,实践中的情形一般是拆迁补偿款都给了被拆迁人,然后由被拆迁人给承租人补偿。此时,因主动权在被拆迁人手里,法院即使判决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但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也无章可循,承租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但客观地讲,在很多情况下,被拆迁房屋出租给承租人进行商业经营时,承租人因拆迁而遭受的损失是巨大的,其损失数额有时甚至会超过被拆迁人自己。《拆迁条例》第三十三条虽然规定了对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的停产停业损失,但并没有明确这一补偿是否给承租人。因此,目前仅仅依靠从被拆迁人手中分得部分拆迁补偿款的制度设计,已经很难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一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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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房屋无房产证如何理赔
    一、拆迁房屋无房产证如何理赔如果该房屋是合法的,那么需要根据规定的拆迁标准来赔偿,如果该房屋是不合法的,那么就属于违章建筑,这种情况下是不予补偿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的项目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房子被拆了,补偿不合理处理方法如下: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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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评价房屋拆迁
    1、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估价时点最近成交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并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进行适当修正,以估计估价对象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市场比较法是最有说服力、最容易被当事人接受的方法,因为这种评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但其前提是必须有类似的房屋交易实例进行比较。成本法是通过计算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估计估价对象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三。收益法是将估价对象在未来雨季的正常净收益,按适当的资本化率折现至估价时点累计,以估计估价对象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假设开发法是在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扣除估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估计估价对象客观合理的价格或价值。在政府确定并公布基准地价的地区,通过调整估价对象所在地段的基准地价,得出估价对象的目标地价。第二,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拆迁评估的一般程序流程。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单位
    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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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维护自己的房屋拆迁权益
    一、如何维护自己的房屋拆迁权益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进行解决,复议后当事人仍不满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房屋拆迁的形式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2.自行拆迁。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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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保全,但需提供相应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裁定驳回申请。法院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将解除保全。保全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如果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房屋进行保全,但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
    2023-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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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私有房屋被拆迁如何要求拆迁人补偿、安置
    城市私有房屋被拆迁如何要求拆迁人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作了下列规定: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条、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第二十三条、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四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第二十七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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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发生了很多城镇房屋拆迁纠纷,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按照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征收公民所有的城镇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却是无偿的,并且只对房屋的征收给予适当补偿。城镇房屋拆迁涉及房屋所有人已取得的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一、对公民所有的城镇房屋征收的补偿。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城市公民房屋征收的补偿,一是对房屋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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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拆迁中的私产保护
    本期主持人:秦平特邀嘉宾: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海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3月14日,在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成了一大亮点。公民的财产权有了根本大法的保护,而政府的公权力又多了一分有力的制约。但是,显然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都对这一条的规定表现出了或多或少的不适应。实践是最好的学习方式,在最近几次公民手持宪法抵制政府的强制拆迁中,相信双方都会对宪法有更清醒的认识。持宪维权,一种宣示意义的抗争保护私产从宪法中走下来杨海坤普通公民(俗称老百姓)开始拿起宪法文本来捍卫自己的房屋、家园及其他私有财产,这在目前的中国至少还是一条极有价值的新闻,尤其是在宪法修正案刚刚通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条文墨迹犹香的特殊背景下,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第一,说明宪法正在迅速走向民间,中国宪法将不再是悬在庙堂高处的一纸空文,而有可能真正成为人民权利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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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房屋拆迁如何来判拆迁费
    如果房屋是老人在世的时候拆除的,那么老人去世后其拆迁安置补偿款应作为老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如果老人去世前订立了遗嘱,则按照老人的意愿进行分配。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其拆迁安置补偿款应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分配、继承。一、老人去世后宅基地房屋怎么赠与才能生效老人去世后宅基地的赠与有如下几种情况:(1)老人去世前基于自愿,立遗嘱将房屋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时需要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受遗赠的表示。(2)老人去世前与受赠与人达成赠与合同,但老人生前并未交付,此时由遗产管理人代为完成交付。并且,由于宅基地的性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故受赠与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成员。二、爷爷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爷爷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继承开始,看老人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指定继承人,就需要依照遗嘱之行继承。无遗嘱,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
    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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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7-28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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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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