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精神病人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完全的、真正意义上的精神病人。目前,这种精神病人完全不能辨认或者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并且这种无辨认能力和无控制能力无法恢复,一直并将永久存在。二是间断性发作的精神病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间歇性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并非完全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是随着其身体状况或者说是随着其精神病变情况而决定的。也就是说,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发病的情况下,精神和意识是正常的,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处于正常状态,与其他正常人没有两样;在发病情况下,精神和意识是不正常的,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对于精神病人这两种情况应当区分对待。
鉴于精神病人的这种情况,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精神病人的治安违法责任能力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完全没有治安违法责任能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精神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理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要依法鉴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属于无治安违法责任能力的人;二是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人违反治安管理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监护人应当看管好精神病人,有治愈可能的,应当对其予以医治。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治安违法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特点是时而发病,时而正常。因此,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应当承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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