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一、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需要满足一定的时间限制。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被害人是个人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提起赔偿请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已经收录在案的,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3)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情况指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证据,指当事人自认为可以争取胜诉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
二、盗窃刑事案件中,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赔偿
实践中一般认为不能提起。依据有两个:1989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在该函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时认为:“关于财产犯罪的受害人可否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尚需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进行研究”,并具体提出:“马占魁、王凌贵诈骗财产一案,应当设法继续追赃,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包括盗窃)、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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