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规章等。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就是由各项会计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且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
(一)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现状
1.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会计规范方面的法律。在我国,《会计法》是指导和规范会计行为的母法,在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中处于最高地位。我国《会计法》主要分为七个部分:总则、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的基本规定、对会计机构和人员的基本规定、法律责任规定和附则。除《会计法》外,还有其他涉及会计问题的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法》、《合资企业法》、《破产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会计工作进行了规范,对《会计法》起着补充作用。
2.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会计规范,其法律效力低于《会计法》。由于《会计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对于具体问题有时无法解决,会计行政法规对《会计法》中未能明确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较全面、具体、容易操作。现阶段,我国的主要会计行政法规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3.会计规章
会计规章主要是由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即我国已颁布实施的38个具体准则,它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处理方法及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自2007年1月起已在上市公司内实施。
(二)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从会计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最终成果角度看,会计准则规范和会计制度规范是其中的核心内容,是规范会计活动的具体标准,是财务会计生成财务信息的行为准则;会计法律法规统领、约束和影响会计准则规范和会计制度规范的确立。以上三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会计法律规范体系,通过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引导和控制会计行为以及指导会计工作,从而维护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及微观经济利益和宏观经济利益的统一,使会计行为朝着合法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并最终与会计法治的目标相一致,即实现一种稳定有序的会计工作秩序和状态,这是各种规范在调整会计关系的过程中相互作用和演进的结果。
二、我国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会计法律、规章、制度等建设尚不完备;会计法律规范体系配套设施程度较低,影响了整体实施效力;会计法律规范的某些内容、结构、要求不一致,缺乏严谨;会计法律规范与相关法律不能有效衔接与协调。
(一)会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让会计造假者最为却步的不是刑事诉讼或行政处罚,而是民事赔偿,尤其是会计造假频发的证券市场,一旦被要求进行民事赔偿,那么可能面临倾家荡产的命运。当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中,就法律责任而言,着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在法律规定上则比较模糊。《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基本上是围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展开的,没有涉及民事责任的内容,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公司法》、《证券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中,虽然对民事责任均有涉及,但适用主体范围狭小,主要针对证券发行公司、证券承销商及其重要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而且条文内容笼统、概括。也许有人会提出会计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应由民法加以规范,然而,就平等主体关系的法律调整来说,民法处于普通法的地位,它对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供给只能是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性的,而对特殊领域尤其是公私兼顾的法律调整领域,如商事、环境、会计等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还须特别予以具体化和特殊化,这是市场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和变化多端的必然要求。《会计法》是关于会计行为和组织的核心法律,它的相应条款应为民法和其他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证券法等)实务中,由于会计法规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使用者遭受到经济损失时难以获得民事赔偿。现行财务指标在设计上有局限性,使报表使用者不易获得诸如存货结构、资产结构、季节性生产变化等更详尽的财务信息。
总之,企业管理者要想真正说明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必须把财务报表分析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生产过程、经营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理解财务指标中的经济内涵,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二)法规冲突影响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总体效力
1.《刑法》与《会计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不一致
《会计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中,有六条明确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会计法》中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六个方面,而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是看其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程度。但在《刑法》中与《会计法》对应的仅在第161条和162条中规定对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产生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与《会计法》中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相对应的也只有两种罪名:一种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另一种是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会计法》和《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并不一致按《会计法》相应条款应当认定刑事责任,而在量刑的基本依据《刑法》中没有相应的条款以及应予认定的相应罪名,导致了《会计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缺乏刑法中的法律依据,《会计法》与《刑法》之间形成冲突。
2.执法的标准尺度不统一
主要表现为处罚数额尺度不一致,即同一会计违法行为,其处罚标准各异。如对提供或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规定,对违法责任者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规定,对违法责任者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规定,对违法责任者(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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