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分三种情况:
一种是未成年子女纯获益的合同。纯获益行为就是无需支付对价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典型的有:无条件的赠与、免除债务等。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般未成年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与他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反之则归为无效。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与等,无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因此,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子女签订的纯获益合同显然有效。
第二种是无须未成年承担责任的普通合同。典型的有:童星推广合同、模特表演合同等。尽管文娱、体育类工作不禁止未成年的参与,但这类合同要注意维护未成年身心健康成长,充分考虑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均衡,义务的履行不能超出未成年的承受能力,侵害了他们正常的权益,否则这类合同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父母在注意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基础上,为子女利益和今后发展前途所订立的这些合同是有效的。
第三种未成年可能要承担不利后果的合同,这类合同通常会被判定为无效。典型的如广告代言合同、未成年名下房屋的抵押合同等。
一、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但并非所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都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纯获利益”在我国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于这些纯获利益的合同,他人不得以行为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合同不具有效力。同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合同,这类合同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书本、乘坐交通工具等;对于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时,可订立某些合同,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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