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相关法规修订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此次修改最大限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许可流程,提高银行业机构展业的便利性,促进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修改后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全面体现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简政放权以及加强审慎监管的理念。”银监会指出,将继续支持外资银行积极参与中国市场、提供金融服务,为中外资银行创造公平、透明的政策环境,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发展。
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地实施,银监会将积极推动完成相关法规和监管制度的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
完善外资银行设立、入股银行许可条件和程序
2017年3月,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12号),原则性允许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确保上述对外开放措施实施、做好规章衔接,修改后的办法根据中外一致原则,结合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专门增加一节。增加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是对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进行规定;二是从准入角度,明确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在审核程序上,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相关事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此外,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部署,修改后的《办法》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的审批,实行报告制,强化事中和事后动态审慎监管。
银监会表示,将通过监管走访、抽查、检查等措施,严守风险底线,避免监管真空。此外,为进一步清理规范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还删除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在申请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时应当提交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此外,《办法》遵循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保持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与中资商业银行保持一致。其中包括,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审核程序,对于在同质同类外资银行之间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情形,由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
金融业对外开放积极稳妥推进
事实上,我国金融业开放的脚步一直在加快。2007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明确表示促进外资银行全面发展,鼓励外国银行设立或者将现有分行转制为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开启了外资银行来华设机构和投资参股的热潮。
去年11月,在中美两国元首会晤期间,国务院宣布放宽中国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去年底,银监会发文将放宽对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并表示下一步将对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相关政策。目前,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的前十大股东行列中均存在外资银行身影。不少外资银行都表示了对中国市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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