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能否要求返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18-03-31 23:55:37 427 人看过

案情简介

1日,费某等人策划组织战友聚会。陈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电脑图文设计服务业务。费某与陈某口头协商聚会活动的会场布置及后期战友纪念册的制作。,费某向陈某提供了“战友通信录一份”,附有具体人员、部队番号、联系方式、工作地点等,要求陈某制作战友纪念册150份。嗣后,陈某制作了战友纪念册200册,并送至费某处。费某向部分战友分发了战友纪念册。后费某发现陈某制作的战友纪念册存在严重瑕疵,封面将“入伍”误写成“入住”,内页战友名单少了13人,有4人重复。后费某要求陈某重新制作,但陈某未能重新制作。费某对未分发的战友纪念册除留二册用于应诉外,其余均已销毁。22日,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费某支付制作费。同年8月1日,法院以陈某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且未按约履行重作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判决驳回陈某该项诉讼请求。陈某再次起诉,要求费某返还战友纪念册200册。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费某达成的口头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对定作物即战友纪念册享有所有权。陈某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费某支付制作费。同年,本院以陈某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且拒绝重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由,判决驳回陈某该项诉讼请求。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定作物只享有留置权,并非具有所有权。且本案中费某未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是由于陈某存在严重违约。因此,陈某认为法院未支持其要求费某支付的制作费,费某在未支付制作费的情况下,定作物仍归其所有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定作物载明战友的身份信息、原服役部队番号,具有一定的秘密,陈某未经费某同意,不得留存。综上,陈某要求费某返还战友纪念册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律师说法:能否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本案中,陈某与费某达成的定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费某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属于违约行为,故无权要求支付制作费。另外,因工作成果中含有秘密信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揽人费某不得留存载有该秘密信息的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故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八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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