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10月25日下午,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因责任田界沟问题发生纠纷,后二人相互殴打,程某将陈某右手腕击伤。被害人杨某(女,程某的母亲,殁年63岁)闻讯后,到现场予以解劝。杨某对陈某说:你是叔叔,他是你的侄子,你应该让一让他,你权当被狗子咬了几口的。陈某却说:你不但不拦你的儿子,还宠你的儿子。杨某又说:你这个做长辈的白当了几年兵,白吃了几年冤枉,现在不是以前了,想整我一顿就整一顿(意指70年代,陈某当民兵时晚上巡逻到了杨某的家)。陈某即说:你那个时候和张家姨爹在屋里搞的那个事哪个不晓得?(意指杨某与张家姨爹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及程某即要陈某说清楚是什么事。陈某并没有当面予以解释。后程某与陈某还要继续殴打,经旁人解劝及公安干警赶到,纠纷才得以制止。同年11月4日,杨某找到村委会干部,反映因陈某说了自已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心里很伤心,要求村组织解决,还其清白。同年11月6日,杨某在家服毒自杀身亡。杨某的亲属即认为是陈某语言伤害杨某导致其死亡,要求陈某负责。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主持陈某及程某为此事调解,达成陈某向杨某家人公开道谦,程某向陈某口头道歉等协议。陈某于同年11月7日写出《公开道歉书》,陈某在《公开道歉书》上承认自已口不择言,说了几句伤害杨某的话等内容。
[意见及分歧]针对程某对陈某构成诽谤罪的指控,在本案的定性问题上,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主要理由是:其一,诽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和影响很坏的诽谤行为。本案中,陈某的诽谤事实不仅无从查证,而且你那个时候和张家姨爹在屋里的事没有明确是指什么事,加之杨某死亡时距她与陈某争吵时间相差12天。从本案来看,陈某当时的行为属情节轻微的诽谤行为,不属于犯罪,只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其二,自诉人程某指控的事实证据不足。从本案来看,相关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某的死亡与陈某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在杨某介入纠纷后,杨某首先辱骂陈某,陈某在气愤之中才对杨某说其过去的事情。在纠纷后至杨某死亡前,杨某在家里干农活,均属正常表现。如果认定杨某的自杀与陈某有关联,主观认定的成份太大。因为杨某自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不能归结为是陈某一人的行为。
其三,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捏造和散布是两个不可缺少、不可分离的环节,只有既捏造又散布虚构的、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才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只有捏造行为没有散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没有显现,就不能认定其构成诽谤罪;或者行为人有散布行为,但散布的事实不是本人捏造而是传闻,也不能构成诽谤罪。从本案来看,陈某只是在相互指责中有散布行为,但其散布的事实并不是本人捏造而是传闻。同时,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陈某散布的范围也很小。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陈某应定诽谤罪。主要理由是:其一,陈某侵犯的客体特定,诽谤的事实清楚。本案中,陈某伤害杨某的原话,程某的陈述是:你和张家姨爹两人在家里一搞半夜,象我们这一批人都知道。证人赵某的陈述是:陈某说杨某以前偷人。陈某在庭审时也承认说:你那个时候的事,哪个不晓得。虽然说法不尽一致,现在也无法确认陈某当时说过的原话,但证人证言包括陈某自已均可肯定,当时陈某说了杨某有男女关系的事。因此,陈某侵犯的客体是杨某的人格和名誉,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杨某个人。陈某在纠纷中用言语诽谤杨某有男女关系问题的事实是清楚的,而且其诽谤的内容没有事实上的依据,完全属其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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