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中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的规定,境外雇主包括:
(1)经过批准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2)经过批准的外国记者;
(3)经过批准并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包括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其他经济贸易组织是指从事经济、贸易、技术、金融业务活动,但又不称为公司、企业的组织,包括日中经济协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加中贸易理事会等非营利性的经济团体。
不同的雇主可以依法雇佣的员工范围不尽相同。经过批准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雇佣的员工只能是中国公民,雇员从事的是辅助工作。这里的中国公民包括在外国有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经过批准并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雇佣的员工范围根据雇员的身份而确定。
(1)雇员是首席代表或代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以下人员中选择雇员: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境外未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
(2)雇员是首席代表或代表以外的员工。外国企业常驻机构原则上不得雇用第三国人员和没有正式户口的中国人(原则上只能雇用在中国有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企业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公民);但如遇特殊情况,经征得当地外事服务部门或劳动部门的同意,也可以聘用第三国公民或港澳地区人员。
雇主合法雇佣员工的方式法律有明确的限制,即境外雇主与中国雇员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因为境外雇主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笔者认为,境外雇主与中国雇员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通过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办理:
(1)经过批准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雇佣员工;
(2)经过批准的外国记者雇佣员工;
(3)经过批准并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机构雇佣首席代表或代表以外的员工;
(4)经过批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机构雇佣在境外未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作为首席代表或代表。境外雇主雇佣其他员工的方式,法律未予以限制,虽雇主与雇员可能形成其他国家或地区调整的劳动关系,但他们之间形成的不是中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因为境外雇主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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