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慎达、高杰盗窃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09:32:22 394 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葛慎达,又名葛金山,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杰,男,1964年12月5号出生。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慎达、高杰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09)范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葛慎达、高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05年5月份至6月中旬,被告人葛慎达、高杰伙同赵洪录、范保生、许香芹等人,由被告人高杰等人在外望风,从中原油田采油二厂4-599#单井管线上盗窃原油9吨(含水10%),价值30812元(每吨3804元)。后将原油卖给王佑录等人,王佑录等人又运至范县新区转买给石奇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葛慎达供述,2、同案人赵洪录、范保生、许香芹、王佑录、王佑果、石奇军供述,3抓获证明,4、濮阳市卫校附属医院医学鉴定书,5、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据。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范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葛慎达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杰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上诉人葛慎达辩称:其没有伙同赵洪录等人盗窃原油;上诉人高杰辩称:其没有参与偷油。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葛慎达、高杰的上诉理由,经查,虽二被告人辩解未参与盗窃原油,但其同案犯赵洪录、范保生均在案发后供述二被告人参与了盗窃原油,且被告人葛慎达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参与盗窃了原油,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慎达、高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之手段,盗窃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衍春

代理审判员吕雪平

代理审判员刘涛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艺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5月26日 00: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被告人朱代松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代松,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巴东县金果坪乡大房坪村7组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7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8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7月1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代松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朱代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5年5月18日,被告人朱代松窜至巴东县金果坪乡大房坪村一组杨峰的住宅处,将杨峰的一部托普889手机盗走,价
    2023-06-11
    327人看过
  • 被告人田延林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延林,男,1967年9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葛藤山村6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延林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田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7年农历冬月间,被告人田延林与田宗新、田延龙(已另案处理)密谋策划后自带挖锄、弯刀等工具盗走巴东县野三关镇葛藤山村6组张世国自留山上一株银薇(俗称马林光)树蔸,价值1900元。2008年10月27日,被告人田延林主动到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田延林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l、
    2023-06-11
    219人看过
  • 被告人孟长江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长江,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月4日被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09年6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长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建杰、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长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孟长江伙同王宗科在柏城商场大棚内盗窃王书华现金500元及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价值200元;2、2008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孟长江伙同王宗科在西平县商贸中心盗窃洪淑珍诺基亚1600手机一部,价值240元;3、2008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孟
    2023-06-11
    218人看过
  • 被告人梁彦彬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彦彬,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装修工。2009年4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开)刑诉(2009)21号起诉书指控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彦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梁彦彬在安阳市开发区后营村\"某网吧\"门口,将失主孙某停放在门口西边的一辆蓝色\"元帅\"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并以4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1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梁彦彬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
    2023-06-11
    499人看过
  • 被告人程心得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心得,男,1963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200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周口市监狱服刑。因追诉其犯盗窃罪漏罪,2009年5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从周口市监狱解回。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心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建杰、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心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3月11日夜,被告人程心得伙同赵建伟(已判刑)、王新建、朱陈东、王大中(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驾驶豫Q32958白色面包车窜至西平县杨庄街谢德元的批发地板砖店,撬门入室,盗窃现金六千余元及刻有谢德元名字的印章一枚。2
    2023-06-11
    498人看过
  • 被告人崔华立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华立,男,1973年4月13日生。因涉嫌破坏通信设备2009年2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2009年3月16日转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09)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华立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仝立明、代检察员任宇,被告人崔华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崔华立伙同小官、高成、李玉亮(三人均外逃)密谋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封丘县陈固乡梅口村联通公司基站内,偷走四十八块电瓶和一个协议转换器,盗后将电瓶放到崔华立家中。随后四人又到封丘县周家庄村移动公司基站内偷走四十八块电瓶和一个监控器主机。盗后当行驶至封丘县应举镇东大村时,被应举镇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四人弃车逃跑。经封丘县价格认证
    2023-06-11
    333人看过
  • 被告人吴红军抢夺、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红军,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柘城县岗王乡吴香庄151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盗窃犯罪,2009年1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天心区大队抓获,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22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红军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淑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红军到庭参加
    2023-06-11
    205人看过
  • 被告人黎向军盗窃电线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向军(基本情况系自报),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原籍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大浦镇1002号;因涉嫌盗窃犯罪,2008年8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8]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向军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黎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黎向军和“老乡”(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202工地盗窃衡阳金杯牌4平方毫米电线约150米。2008年8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黎向军和“老乡”在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202工地盗窃衡阳金杯牌4平方毫米电线约270米。2008年8月1
    2023-06-11
    327人看过
  • 本案被告人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
    [案情]被告人王*霞,女,原系辉县市邮政局职工,住辉县市城关镇书院街。因本案于*年4月3日被拘留,同年4月16日逮捕。现在押。*年4月1日、5月15日、9月16日,被告人王*霞利用其任辉县市邮政局城内邮政储蓄所国债发行业务复核员的职务便利,在收取储户国债存款时,采取吸收存款不入帐、销毁国债收款凭证一、三联的手段,共挪用国债存款19.2万元出借给他人做生意或自己使用,至今尚未退还。*年1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霞在辉县市城内邮政储蓄所内趁人不备,将他人暂放到桌上的辉县市邮政局物流款2万元盗走,隐藏到该储蓄所后门外的暖气片内。经邮政局工作人员查找后发现,该款被追回。公诉机关于*年6月30日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王*霞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和盗窃罪。[审判]辉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霞身为国有金融机构辉县市邮政局邮政储蓄所职工,利用其担任“国债发行业务”复核员的职务
    2012-06-18
    456人看过
  • 被告人韩秀财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秀财,男,1978年11月出生。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牧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刑诉[200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秀财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秀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日20时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韩秀财趁夜深无人之机,窜至新乡市东风路xx楼工地内,将墙体电线共计1119米盗走,后被告人韩秀财将所盗电线卖给新乡市前进路一废品收购处。经新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韩秀财所盗电线价值为14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秀财的
    2023-06-11
    425人看过
  • 被告人丁雁飞入室盗窃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雁飞,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瑶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溆浦县温水乡岭脚村;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2月10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09]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雁飞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雁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丁雁飞携带白纱手套和微型手电筒攀爬围墙进入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四季阳光花城小区内,脱鞋(怕有脚步声)爬窗进入4栋被害人张玉石所居住的103房间,在客厅的沙发上发现1个黑色的电脑包,包内装有1台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和1台直板的诺基亚2600型手机;被告人丁雁飞又到其他2间房内
    2023-06-11
    413人看过
  • 被告人张斌、雷卫红盗窃案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斌(又名张小斌),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巴东县水布垭镇三友坪村3组8号。曾因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2月28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年5月12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因张斌违反监管规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3年,200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雷卫红,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无业,大专文化,住巴东县水布垭镇双道冲村8组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8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
    2023-06-11
    441人看过
  • 被告人焦连高、候保林犯盗窃罪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连高,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苗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该县龙溪乡龙嘴村6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9月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候保林(曾用名:侯保峰、侯伟),男,1986年7月4日出生,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本区沙坝乡石桥村7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9月2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连高、候保林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焦连高、候保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焦连高、候
    2023-06-11
    53人看过
  • 刘金铭等二被告人盗窃一案
    原公诉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村335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健,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新建办中华中路4号院1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王健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7月2日做出(2009)新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金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2月的
    2023-06-11
    49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在盗窃案件中要告知被盗人被盗价格鉴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7-08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告知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
    • 盗窃枪支不慎致人死亡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20
      1、行为人私藏枪支却不慎被别人盗窃而致人死亡的,一般只定私藏枪支罪,对其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
    • 盗窃罪立案标准最高能达到多少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01
      立案标准: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 盗窃案件立案后, 被告人被抓后, 调查取证, 查银行卡被盗刷多少钱?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7
      1、盗窃罪:要看盗窃形式,不同的盗窃形式,追诉标准是不同的: ①一般盗窃的,各省都有本省的追诉标准,比如我们辽宁,2000元才涉嫌犯罪; ②扒窃的,一般认为500元以上涉嫌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足500元就追究刑事责任的; ③入户盗窃的,一般认为200元以上涉嫌犯罪,但有特殊意义的物品除外; ④多次盗窃的,一般不问数额; ⑤携带凶器盗窃的,一般不问数额。 2、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
    • 盗窃已经退还被告可以撤案吗
      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13
      不,盗窃属于公诉案件。除情节特别轻微外,可以撤销案件,其余按照刑法规定的盗窃罪定罪量刑。赃物退还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