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的问题:
(1)“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导致增值税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
(3)税款抵扣范围不规范;
(4)影响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对策:(1)拓展增值税征收范围,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2)确定科学、简化的增值税税率机制;(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4)实行凭票同率抵扣的方法。增值税制改革是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核心。改革后的增值税制基本上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力地保证了财政收入,增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在其抵扣机制上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解决。一、我国现行增值税抵扣机制存在的问题(一)“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导致增值税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从原理上说是链条式的,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征税或扣税不足,就会导致抵扣机制的脱节,税负就会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从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实施情况看,抵扣链条脱节和税负转移现象主要表现在:
1、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要么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不到税款抵扣,要么只能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6%或4%的进项税额。这类一般纳税人即使在所经营产品(或商品)无增值的情况下,也必须按不含税价计算17%或13%的销项税额,而其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有6%或4%,这样,增值税链条以前环节的税负有11%或13%转由本环节负担(销项税额以17%的税率计算,下同)。
2、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的农产品,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外购、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收购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收购支付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同样,这类一般纳税人在所销售货物无增值的情况下,应当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是不含增值税买价或收购支付金额的11.11%[=10÷(100-10)]、不含税运输费用的7.53%[=7÷(100-7)],增值税链条以前环节的税负有5.89%或9.47%转由本环节负担。
3、一般纳税人购进粮食、食用植物油等低税率货物进行生产经营,可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在该一般纳税人所生产经营货物应当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下,以前环节的税负仍有4%转由本环节负担了。上述“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等情形导致的增值税税负转移可用下表概括,其中“税负转移”栏即是以前环节的税负转由本环节承担的部分。(二)加重一般纳税人负担和阻碍小规模纳税人发展同时并存我国经济仍不发达,中小型企业居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其中大多数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6%或4%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显然,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劳务比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劳务,进项税额少抵扣。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不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但由于某些紧缺原材料和特殊劳务又必须依赖小规模企业来提供,这类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就较少,其增值税负担必然加重,影响其经济效益。以致于少数企业甚至想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同时,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同质同价的条件下,小规模企业与一般纳税人相比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缺乏市场竞争力,不得不采取折扣或让利等方式跟一般纳税人交易。由此可见,现行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障碍之一。(三)税款抵扣范围不规范一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和普通销货发票的使用,使得购进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项目不能全部得到税款抵扣;另一方面,对运输费用计算扣税的规定等又使得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项目纳入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这使增值税抵扣机制变得混乱,加大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的难度。(四)影响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1.中西部地区采掘业等基础产业比重大,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在现行增值税制下,购入固定资产等投资品支付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等于多付一笔“投资税”,致使基础产业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偏高,不利于中西部地区企业的快速发展。
2、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产品成本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高投入、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大,直接物耗比重不高,能得到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少,实际税负上升,形成一种逆向调节的负效应,不利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企业自行开发或购进无形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导致技术性费用投入越高的企业,其增值税税负也越高,越是物化劳动大、技术投入少的企业税负反而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3、就出口产品而言,由于产品成本中的固定资本价值所含已征税款得不到抵扣或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更重的税负来参与国际竞争,影响了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反映在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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