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吊车吊臂误触高压线造成人员意外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认定被告安徽电力怀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秦小龙在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各承担50%责任,并依法作出判决。
2008年7月15日10时左右,两原告之子秦小龙驾驶吊车在怀远县龙亢农场创业园内的水泥路上“怀龙线”120至121号线杆之间地段作业时,由于工程车吊臂没有收起,工程车吊臂触碰到两线杆之间的高压线,致秦小龙触电死亡。为此,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其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2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安徽省龙亢农场创业园是经安徽省经济委员会批准设立,根据《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中“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附表的加注,应认定发生事故地区为居民区。被告通过该创业园的35KV高压线路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少于7米。根据现场勘察,该线路南侧边线对地垂直距离为6.8米,未达标准要求。同时,被告也未设立高压警示标志。据此,应认定被告怀远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存在管理过失,与秦小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秦小龙驾驶自行动力轮式吊车通过该架空高压线路下面时,没有将吊车吊臂收起,导致吊车吊臂触碰到高压线,造成其触电死亡,受害人自身也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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