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清偿抵充的规则是什么
1、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已届清偿期。
2、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
3、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是债的清偿中一个经常出现的问题,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某人欠银行数笔借款,其中有的设定了保证担保,有的没有,有的利息高,有的利息低,现该债务人向银行清偿债务,但其所有还款项并不能清偿其全部欠款,该次清偿系偿还哪笔借款,就属于清偿抵充问题。债务人清偿的为何笔债务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二、清偿抵充的确认方式
1、约定抵充
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履行用来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2、指定抵充
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履行用来清偿何宗债务。
3、法定抵充
针对清偿人不为指定或未为指定的情况,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了抵充次序:有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应优先抵充;均已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的应尽先抵充无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担保相同的,应尽先抵充因债务人清偿而获益最多的债务;获益相等的,尽先抵充先到期的债务;获益相等且清偿期相同的,按比例分别抵充其一部分。
合同清偿抵充是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多宗相同类型的债务的情况。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才可以采取清偿抵充的方式偿还债务。并且清偿抵充应该优先清偿已经到期或者快要到期的债务。其余的按照情况接着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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