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在股东之间的行使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4 10:51:28 410 人看过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

1、公司主动呈递和备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等文件主动备置在公司。

2、股东主动查阅。股东可对大部分文件主动查阅。

3、股东主动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可进行复制;

4、股东向有关人员质询。

谁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1、谁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因此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只能为公司股东。

2、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能否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

有的人取得了股东身份,但公司没有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没有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

入股协议有效,或者其他情形,法院判决已经确认股东身份,未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影响行使股东知情权。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原告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虽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其成为股东并依法行使对公司的知情权。

3、股东身份被质疑的股东(比如有名义股东、出资不实等问题)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吗?

被告对原告非股东的抗辩,法院认为非同一案,不予审理,原告已经登记为股东,故有权查阅。

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原告是否实际出资,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故对于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2013)大民初字第6842号民事判决书)

工商备案资料具有公示性和公信力。据此,原告系被告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被告不承认原告系其股东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2011)二中民终字第14264号民事判决书)

出资是否完全到位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合法存在。((2013)大民初字第6842号民事判决书)

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应另案解决,并不影响其行使最基本的股东权利。((2009)二中民终字第18107号民事判决书)

4、名义股东是否具有股东知情权?

由于名义股东名义上享有权利,实际上对公司并不承担责任,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出发,名义股东本不应该享有真实股东所拥有的权利。但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其更为关注的是公司的稳定性和形式要件的完备,而不过分探求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因此即使是名义股东,只要其符合公司法的条件,就拥有股东知情权。

5、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知情权?

隐名股东在公司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是存在的。从公司法治的层面出发,虽然隐名股东有可能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由于其并没有被登记在股东名册上,隐名股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等各种权利。

6、退出公司原股东是否具有股东知情权?

股东对公司享有自己成为股东之前以及自己作为股东之时这一时间段内的股东知情权,对退出公司这一时点之后的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不享有股东知情权。因此,即使退出公司不再成为公司股东,也享有对公司一定期限内信息的股东知情权。

7、新入股东是否具有入司前股东知情权?

新加入公司的股东应享有对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的股东知情权。首先,《公司法》对股东享有的知情权并未限制时间范围,既无限制,自是许可。其次,公司运营是个持续性过程,如果拒绝公司的后续股东查阅加入公司前的公司信息,可能导致股东获得的相关信息残缺不全,从而减损股东知情权的制度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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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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