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已经成为盗窃罪的独立行为类型,而且这三种特殊盗窃在入罪上没有数额要求,故多次盗窃一般指多次普通盗窃,也不排除多次盗窃中包括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情况。
由于多次盗窃是将单次不构成犯罪的多次盗窃行为累加在一起以犯罪论处,因此,当多次盗窃与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竞合时,即多次盗窃中的一次盗窃同时构成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的情况,由于多次盗窃系兜底规定,此时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具有入罪的优先性,即应优先考虑以构成普通盗窃或者三种特殊盗窃定性,将其他不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如张某于2013年8月17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2013年11月14日因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2013年12月22日11时许,张某在人行道处窃得他人停放在该处价值550元的电动自行车1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一年内已有二次盗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又盗窃(普通盗窃),数额550元。假设普通盗窃的数额较大起点为1000元,那么,张某的行为是构成普通盗窃还是多次盗窃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成立盗窃罪,已受过的行政处罚应折抵相应刑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盗窃罪解释》第2条第2项的规定,即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张某的行为还构成普通盗窃罪,但已受过的行政处罚不能折抵相应刑罚。
我们认为,根据多次盗窃与普通盗窃的关系,对张某的行为应以普通盗窃论处,将已受行政处罚的前科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反之,如果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还需要将已受过的行政处罚折抵相应刑罚,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符合刑法中竞合时从一重处的做法。
多次盗窃有一次行政处罚是吗
一般认为,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比如盗窃三次,累计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不构成犯罪)。是否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计算在“多次盗窃”的行为之中,法学界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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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少于多次的是盗窃罪吗?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14所以,多次盗窃虽然数额很小依然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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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盗窃是多次盗窃吗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26不是多次盗窃,属于一次盗窃。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3.8)(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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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多次盗窃是否属于盗窃罪?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0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即“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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